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月30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福建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工作方案》。
文件衔接福建省“136号文”,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存量、增量新能源项目的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结算方式等核心认定标准。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根据文件,投产容量认定方面,投产规模按照核准或备案文件明确的建设容量和实际并网容量认定。
实际并网容量大于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定容量的项目:按照核准或备案容量纳入机制范围。实际并网容量小于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定容量且后续不再建设的项目:按投产容量纳入机制范围。
新能源项目每年通过签订差价结算协议,在项目机制电量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或变更年度执行比例或执行电量,但不得高于上一年,且每个项目在机制执行期限内仅可变更一次执行方式。按比例方式确定年度机制电量的增量项目、按电量方式确定年度机制电量的项目,均按以下规则清算:各月实际结算机制电量累计值达到对应上限值时,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若截至当年12月底仍未达到对应上限值,缺额部分不进行跨年滚动。其中,按比例方式的增量项目上限值为中标电量,按电量方式的项目上限值为年度机制电量。存量项目的机制执行期限,按执行起始日期起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时间与投产满20年对应时间较早者确定。文件明确,陆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36000小时,海上风电52000小时,光伏22000小时。增量项目按当年竞价通知明确执行期限。若增量项目未按参与竞价时承诺的投产时间投产,执行期限按延迟的自然日天数相应扣减。电网企业按月开展差价结算,将机制电价与市场交易均价差额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项目机制差价电费=项目月度实际结算机制电量×(项目机制电价-市场交易均价)机制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对应绿证由承担机制差价电费的用户共有。绿电交易的绿证部分,结算电量按当月绿电合同电量、上网电量扣除机制电量的剩余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差价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丁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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