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q,系债权人
被告:n,与m原系夫妻
第三人:m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n与m于2022年x月x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房屋的分割约定,恢复该房屋为n与m共同所有;2.判决n与m向q支付律师费16,000元、差旅费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n与m于201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 2015年9月10日,n与m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载明n与m购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119.16平米,总价63万余元。买受人支付首付款19余元,剩余房款按揭支付。 2017年5月17日,案涉房屋登记为n与m共同所有。同日,兴业银行xx分行在案涉房屋上进行抵押登记,担保主债权金额为44万元。(2023)川13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 2022年2月11日,n以深圳xx公司的名义与q签订了《小三防太阳能充电宝购销订单》,订单中载明:客户名称“q刘小姐”;创单日期:2.11;NO:20220211.3;数量51,000只;单价17.7元;金额902,700元;黑色;备注:“标10000毫安26000只(电池喷码也是10000毫安);标25000毫安25000只(电池喷码也是25000毫安);电池实际容量2000毫安左右,收到定金隔天开始,35天左右出货”;订金270,810元(30%),尾款631,890元现付;收款账号:中国银行深圳梅林支行冯杰62xxx91;1.收到订金当天生产合作正式生效,客户如取消订单定金不退;2.单价为出厂价,不含运费税等一切额外费用,需要包含请与本公司协商;3.售后政策:大客户长拿常保,散户60天。收到货24小时内确定数量,过时概不处理;4.本订单等同于合同,收到订单有任何异议请在30分钟内提出,否则将视为完全确认订单;5.客户60天自然时间不能提货支付尾款等,定金不退,xx公司有权自行报废处理货物,以节省仓库空间。因签订该合同时深圳xx公司已注销,n表示实质系其个人与q订立的合同,q对此予以认可。 2022年2月11日至23日期间,q法定代表人向n转账支付510,810元。n与致刻公司签订了《小三防太阳能充电宝生产合同》,载明:冯杰向厂家订购充电宝51,000只,单价14.4,金额为734,400元。本订单经双方经办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允许双方不得更改合同;乙方收到甲方定金隔天开始33天内需出货,若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每日全款1%违约金。同日,n转账给厂家220,320元。 2022年3月2日至3月18日期间,n多次向q法定代表人发送充电宝的生产过程视频;在3月2日至3月8日期间,q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微信上要求n催促尽快生产完毕。3月16日至3月18日,n在微信上通知q产品生产完毕,要求q法定代表人提货。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n“你的货在这里默默等着你”;q法定代表人“我在默默的等着客户的款。”n“他之前不是那么急、催得那么厉害吗,现在做好了他又不急。” 2022年5月12日,n与q签订了《移动电源订单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关于我司于2月11日与贵司签订的51,000个充电宝合同,总货值902,700元,已付定金270,810元,还剩尾款631,890元。经与贵司协议,贵司给予40,000元的折扣,因此还剩尾款591,890元。关于591,890元的尾款,根据我司与客户的协议,我司将从本周起(5月9日到5月15日),每周支付120,000元给贵司,以此类推。我司尾款付清后,贵司有义务按照我司要求及时发货或者暂存贵司仓库等客户安排好货运再出货。 2022年6月15日,n、m以感情不和为由,申请离婚登记。 2022年7月21日,n与q签订了《移动电源订单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为卖方于2022年2月11日与贵公司签订总数51,000只太阳能充电宝合同,合同约定35天左右出货。经与买方沟通得知买方客户这边已经确定拿不出钱支付余下尾款,为了及时止损,现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方案给予买方15,000只(外壳容量标注25,000mah),余下的36,000只充电宝由卖方自行处理,用于弥补该订单对卖方造成的损失。买方支付给卖方510,810元的货款卖方不予退回,买方无需再支付货款。该订单双方同意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后续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买方应于2022年8月9日内在卖方仓库自行提货,逾期卖方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货物并将货款转给买方。 2022年8月8日,因致刻公司(n的上游工厂)的债务问题导致其部分货物被人民法院查封。 2022年8月4日至9日期间,n通过微信方式催告q法定代表人提货,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8月4日,n“什么时候提货走,下周2就9号了。”q法定代表人“客户那边还没有说,一开始说在筹钱。”n“到期了自己拉走你的货。”2022年8月8日,n“何时来提货,明天就8.9号了。”q法定代表人“今天再问下,他说的是这周,如果明天没来得及提,麻烦放几天啊。”n“按协议来,提货走或者我们卖了把卖的钱给到你......”2022年8月9日,n“是你来提货走,还是我给你叫车送到这个地址”;q法定代表人“我不在深圳了,那些地址都没人。都给你说了客户这周提货;你现在非要把事情搞复杂,多放一天你收多少仓储费我付。”n“今天下午2点你没有明确提货的意愿我就联系收库存的来估价,明天就让他们提货付款,转钱给你。”q法定代表人“我如果没有诚意我去借钱打给你?不是我借钱给你了我客户会同意只要一万五千个吗?”n“好了,时间到了。电话不接是吧,那我就按协议继续走,联系收库存的等下来看货估价;我已经按协议办事了,过了今天我没时间和你扯了,你要货就今天提走,不要我就按约定的协议明天处理了。我已经尽到通知的好意了。”“我总结下,按协议你今天不提货走,我就帮你卖了,卖了多少钱转给你,我很守信用的履行我们协议办事!” 2022年8月10日11点20分,n向q法定代表人发送微信信息“下午2点收库存的就会来拉货。后续你想走官司直接走......”q法定代表人回复信息显示已被拉黑。后q法定代表人通知n要去拿货。n于同日12点13分发送微信“微信发给我吧,你的提货地址。”q法定代表人回复发送提货地址,并提示“15000个25000毫安,不要发错了。”同日15点58分,n向q法定代表人发送法院查封封条的照片,并告知货物已被法院查封。q法定代表人回复“前天查封的吗?”n“对,让你拉走你不拉走,现在好了吧,这都第二次贴了。”q法定代表人“你们工厂没人在吗?前天封了都不知道?”冯杰“我又不在厂里......”q法定代表人“那现在怎么处理?大概多久能解封?客户那边货代已经联系提货了,我说法院封了,客户说我们天天催命一样,现在订好仓又交不出,说是不是我们卖了......”n“很简单就是因为这个货我欠供应商的钱,供应商把货给封了。现在就是我这边会让律师向法院提异议,说明这个货是你的,不是我的财产。”q法定代表人“嗯,到时候或者让我律师过去一趟。”n“有这个需要我会联系你。q法定代表人“你明天给我答复吧,如果发不了要退仓库。” 2022年8月11日至9月底,q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方式多次向n询问货物解封事宜,并告知n其客户不愿意改单子,坚持要25,000毫安的货,改签就要赔钱。 期间,2022年8月15日,n、m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财产处理中约定:“1.双方婚后共同按揭购买住房一套,双方协商离婚后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需协助女方办完房产过户手续。2.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对子女抚养的约定为,婚生子冯某(生于2020年11月8日)由冯杰抚养,吕燕变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双方共同承担。 2022年9月14日,n向q法定代表人发送信息“待到解封后告知你,你要提货吧,我可以给你,你要不提货吧,我就卖多少给你多少钱。” 2022年9月27日,q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要求n退款,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2022年11月4日,q将n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n退还货款510,810元。该案审理中,q明确表示因无法按时交货上家公司已与其解除合同,对于案涉货物不可能再提货。 2022年11月22日,m向银行现金存款283,922.63元,用于偿还案涉房屋贷款。 2022年11月24日,银行xx分行注销了案涉房屋上的抵押登记。 2022年11月28日,案涉房屋变更为m个人所有。 2022年12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xx行抵押登记,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30万元。 2023年1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川1302民初995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q与n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判令n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穿云箭公司返还货款510,810元。 n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川13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n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5月16日,q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川13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为510,810元及利息。2023年10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2023)川1302执2916号之一执行裁定。认为对被执行人n财产进行调查,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n与m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协议,应否撤销。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n与m离婚协议中将案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约定归m所有,根据转让时房屋大致的市场行情,扣减m承担购买房屋的按揭贷款28万余元后,确实存在一定金额的剩余价值全部归m的情形,但该约定系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综合房屋价值、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等情形未认定系无偿转让,并不支持q予以撤销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