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之窗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顾问是指经市直各产业主办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的、愿意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和指导的各层次专业人士。
第四条 产业发展顾问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具有某产业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熟悉本产业领域发展政策的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科技研发人员;
(二)具有在国内外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大型企业担任或曾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三)具有从事项目、招商、投资、管理丰富工作经验,具有广泛的信息源和合作渠道的社会人士;
(四)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实践经验,并有在经济领域工作经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已退休符合从业规定的同志。
第二章 聘任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照产业发展顾问在项目引进、资金争取等方面的贡献大小予以后期奖励(按年度)。具体奖励标准为:1.按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到位资金的 1%予以奖励;2.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100万元;
(二)应邀来我市开展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对柔性工作产业发展顾问来齐工作解决往返的旅差费,并提供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四)为产业发展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五)每位产业顾问每年安排 3 万元工作补助费(无工作成果的不享受)。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咨询部门】
齐齐哈尔市经济合作促进局 0452-279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