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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21 10:24  浏览: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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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3〕4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4日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能源、水利、交通、军事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省级新区等特定区域及其他拟集中连片开发区域,由其管理机构或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报告评审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认定、审批),或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等纳入矿产地管理的战略性矿产及我省优势矿产、紧缺急缺矿产等(矿种目录见附件1)。

本办法中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导致其压覆范围内的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建设项目压覆其他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解决,不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确定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范围,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等情况。

建设项目涉及的县(市、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询表上分别出具查询情况,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机构负责省级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优化项目选址方案,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矿产资源。列入附件1目录中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未经审批不得压覆。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七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省级查询结果直接作为用地报批的依据。

第八条  《评估报告》由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由其委托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确定和资源储量估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作压覆处理、不变更矿业权范围。

(一)经论证,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且已签订互不影响协议的;

(二)被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暂不开采,将来开采时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编制开采技术方案,经论证、批准后实施,不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并且建设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签订了有关协议的;

(三)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

第十条  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 

(二)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

(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四)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提交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压覆协议书;

(五)项目来源文件及承诺书;

(六)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选址发生变更的,或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查询表)超过三年的,应重新办理压覆查询、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需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建设单位持压覆查询表、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矿业权人同意工程建设书面意见等资料申请办理用地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资源储量数据库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法人是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负责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人的补偿事宜。建设项目法人应与矿业权人自行协商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矿业权人停止压覆范围内勘查开采、变更勘查开采范围、建设单位给予相应补偿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符合矿业权范围变更条件的,督促矿业权人在批准压覆的4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3日。 

附件:

1.山东省重要矿产资源种类目录.pdf

2.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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