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
税务稽查八十 企业所得税常见的税务风险(二)
2023-12-29 01:35  浏览:21

一. 坏账损失


(一) 坏账损失扣除的条件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会计谨慎性原则

在会计中根据金融资产有信用损失,也即预期信用损失,会计谨慎性原则要求不高估收入及资产,不低估负债及成本费用。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除非另有规定,这里的另有规定是对金融企业,比如银行的准备金予以一定的扣除比例。
税法要求的坏账损失符合条件的,也即满足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相关规定。

(三) 税法案例

你单位于20181231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坏账损失20,749,683.68元,于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增12,722,756.74元,其余8,026,926.94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你单位所列坏账损失,并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报损条件,应按规定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已构成偷税行为。
对你单位处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003,365.87元。



二.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缺失


(一) 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 税法案例

20201223# 计提工资198,785.00元,202117#发放工资13,165.00元,多计成本185,620.00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纳税调整增加,少计2020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185,620.00元,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额9,281.00元。
202138#购进水泥、白灰77,916.81元,202144#购进白灰70,453.34元,202164#购进白灰16,135.07元,202179#购进白灰41,583.33元,2021104#购进白灰238,938.05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2021731# 计提工资769,179.00元,202189#发放工资422,379.00元,多计成本346,800.0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纳税调整增加,少计2021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791,826.60元,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额19,795.67元。
对你公司少缴纳的税款29,616.67元(其中企业所得税29,616.67元)处50%的罚款即14,538.34元。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