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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律说矿|矿产压覆纠纷的四大痛点
2024-01-16 19:41  浏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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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矿业纠纷具有特殊性、专业性、复杂性,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压矿纠纷)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是矿业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压矿纠纷的补偿原则和标准是矿业法律领域讨论已久的重要法律问题,也是困扰矿业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我国有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矿政管理采取部、省、市、县四级管理模式,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痛点之一:评估报告不可靠

有关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并委托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由于建设单位是评估报告委托方、评估项目出资方,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建设单位会不可避免地要求编写单位对压覆情况避重就轻,编写单位也很难保证其出具《评估报告》的独立性。因此,压矿的真实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可信度有待商榷。

痛点之二:矿业权人获赔难度大

压矿纠纷中,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从各自的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各说各话,讨价还价,争议很大。尤其是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方法、补偿方法、补偿金额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由于牵涉面广,甚至会引发社会纠纷,而建设单位一般是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背后有地方政府支持,“羊毛出在羊身上”,地方政府一般也会偏袒建设单位,也不希望矿业权人获得较多的补偿或赔偿,矿业权人因此获得补偿的难度很大。反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是希望纠纷尽快解决,不断催促矿业权人,矿业权人稀里糊涂地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从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痛点之三:压了多少矿不清楚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之后,许多矿业权人为了缓交矿业权收益而“不报”、“少报”矿床实际资源储量,因此往往造成压覆备案的资源储量比实际要少,矿业权人在矿业权被压覆申请补偿时往往是有苦说不出,只能吃“哑巴亏”,这也会导致国家对矿产资源实际压覆情况掌握不准确,对压覆矿产资源的数据掌握不全面。有些建设单位申请压覆的范围与实际的用地范围不一致,造成没有矿的地方审批了,有矿的地方被压覆了反而没被审批。还有的矿业权人的矿区被压覆了,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也不申请补偿赔偿。

痛点之四:审批程序形同虚设

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审批时,必须提前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情况,明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也即,建设单位首先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压覆审批和登记手续,然后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否则不能申请建设用地。然而,在现实中,地方政府经常偏袒建设单位,为了政绩和经济利益,为了赶项目进度,往往在建设单位没有办理压覆审批和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作出建设用地批准决定,造成我国的压矿审批程序形同虚设,矿业权人权益遭受巨大损失。
(本文作者:车林睿律师;工作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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