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江苏,黄女士和闺蜜来到餐厅,自带20只螃蟹让餐厅加工,吃完饭结账的时候一共花费1020元,螃蟹加工费高达400元,女子感到很吃亏,餐厅方面解释:加工费20元一只,就是400元。黄女士顿时哑口无言。这合理吗?
01.案情回顾
徐州黄女士和王女士是邻居,两人关系很好,平常也互相帮忙接送孩子上学。(文中人名是化名)
这天,黄女士在家待着萌生出了出去旅游的想法,于是把这个想法告诉了闺蜜,闺蜜也很赞同她的想法,于是两人一拍即合,立马组团决定前去。
两家不久就到了苏州,孩子们玩得不亦乐乎,知名旅游景点都玩了个遍,玩着玩着就到了海鲜市场。
黄女士看到卖的螃蟹成色很好,并且价格十分的优惠,于是就一口气买了20只想尝尝鲜。
中午的时候他们挑选了一家网红餐厅,布置场景十分宜人,趁着出来玩儿的高兴劲儿,点了许多海鲜并且要求店家把20只螃蟹一起清蒸。
大家都玩累了,等上餐的时候看到满桌热气腾腾的海鲜,很快将桌子一扫而空同时不忘夸赞黄女士买的螃蟹可口。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商家把账单递给黄女士的时候,黄女士惊讶地发现,原来620元的海鲜竟然直接变成了1020元,并且明显标注着螃蟹加工费共400元。
黄女士气愤的找到店家理论:“明明说好的20元的加工费怎么变成了400?!”
店家给出了这样的解释:“现在的线下门店都不好做,店里的成本费也很高,20只螃蟹共20元的清蒸费谁会给你做?是你当时没有听清楚。”
对于这个说辞,黄女士十分的不满。收加工费就收吧,怎么还坐地起价?况且自己赚钱就容易吗?!
对于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呢?
02.案情分析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本案例中,在海鲜店购买海鲜所花费的几百元费用是黄女士和商家都知情的,没有异议,但是问题就出在400元上。
店家没有明码标价,并且帮黄女士也并不承认自己知道这一情况,店家很对明显其进行了欺骗,侵犯了黄女士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所以,对于黄女士来说,这个收费不合理。
诚信交易对于商业活动非常重要,诚信是建立长期客户关系和商业伙伴关系的基础。
对顾客隐瞒、欺骗都不可能长久,消费者都心知肚明,经营生意,以人为本。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