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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绩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怎么要求证明材料才算合规?
2024-01-28 02:48  浏览:15

在招标文件中,对于业绩作为评分项的证明材料要求,应当具备明确性和合规性。模糊的要求,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往往导致投标文件内容的不统一和争议的产生。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明确规定所需的业绩证明材料名称。对于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应作为基本要求,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履约验收报告。在特殊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有效采购(购销或服务)合同也可作为证明材料。对于工程类项目,则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此外,招标文件还应规定证明材料中需体现的具体信息,包括业绩要求的时间范围、产品(或同类产品)名称或明细、项目服务内容、采购人及供应商名称(公章签署清晰可见)等。如果项目对项目经理或团队有关联要求,证明材料中还需体现项目经理名字、团队名单等相关信息。
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助于投标文件的统一性和合规性,还能减少争议的产生,提高评标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采购人的利益和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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