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如:未经监督检验或者首检,擅自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自行检测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电梯;严重超过试运行时限,打着试运行旗号长期为生产、生活服务的特种设备等。
第三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如:按照设计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装设安全附件、安全装置,而未安装或者安装数量不足,或者其型号不符合的在用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装置超过校验有效期仍不更换或者失灵;安全阀泄放管缩径或者冰堵等。
第五类: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如:超压、超温、超重、超高等超过额定参数运行的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丙烷等擅自改变盛装介质,并危及安全的特种设备等。
来源:四川特检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