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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连云区广大燃气器具及配件经营主体的提醒函
全区燃气器具及配件经营主体:
为全面加强生产销售领域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对燃气器具及配件经营主体作如下告知提醒:
一、严格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进销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规定要求,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二、对销售的燃气灶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连接软管、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开展自查,确保经营行为和销售产品合法合规。
三、家用燃气器具实行 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进货时应当检查所购入销售的家用燃气具有无CCC认证证书、标志,证书标志是否对应等。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输出压力均应不可调节。产品标识应包括以下信息: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商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禁止家用”字样。
五、燃气连接用软管上连续长度每隔300mm或单根软管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及规格、制造商名称或缩写、产品标准号、制造季度和年份、使用期限等内容。
以上要求请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依法公示。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
燃气器具及配件经营主体“六严禁”
供 稿:市场监管科
审 核:黄 震 朱律民
发 布:徐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