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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关于“异议投诉”的五个热点问题答疑
2024-01-31 20:15  浏览:18
01 发生招标投标争议,招标投标当事人能否不经异议投诉直接以民事案件起诉对方?


Q: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经常发生争议,有的争议通过异议、投诉处理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能否不用提出异议、投诉,直接以民事案件起诉对方?
A:招标人及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但并非民事纠纷都可以由法院受理。从民事诉讼法来讲,只有列入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法院才有权受理并作出裁判,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缔约过失责任、确认合同效力两类纠纷以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两类招标投标专属案由的争议,招标投标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有一些因招标投标活动本身产生的争议,如确认招标投标活动无效、评标无效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或重新确定招标人、重新招标等争议,当事人产生纠纷不能直接通过异议、协商等程序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要求,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司法裁决,而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检举,申请其予以解决。所以,对于这些争议,应当依法先行提起异议、投诉。
02 法定异议有哪些情形,哪些异议可以不予受理?


Q:《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确立了异议制度,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哪些事项提出异议?在哪种情形下的异议,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A: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不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均可提出异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下列三种情形提出投诉时,应当事先提出异议:(1)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投诉。(2)对开标活动的投诉。(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

通常情况下,下列异议可以不予受理:(1)异议人主体不适格,即不是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或有效线索,难以查证。(3)异议人的异议函或异议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合体需要联合体各方均签字盖章)。(4)异议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出。(5)异议已回复,异议人就相同事项再次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新证据。(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程序。

03 哪些事项只有先提出异议才能投诉?


Q:A公司参加了B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B公司公示中标候选人后,A公司认为该评标结果不公正,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反映招标人评标不合法的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驳回了投诉,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该条款规定了异议前置程序,对于开标、招标文件内容、评标结果不满意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先提出异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才可以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也就是说,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就开标、招标文件内容、评标结果不满意,如在提出投诉前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则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对其他事项进行投诉,不受异议前置的限制。

本项目A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满意,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提出异议,如果招标人不受理、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未答复或者A公司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4 投诉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Q:在参加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某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也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但是招标人拒绝修改招标文件。请问可以在什么时间内提起投诉?
A:投诉必须在投诉期限内提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投诉时间,即“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基于效率考虑,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促进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要求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投诉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即失去投诉的权利,行政监督部门也不予受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

该公司应当在收到异议答复之日起或异议答复期满但招标人未予答复之日起10日内进行投诉。如果超过投诉期限,行政监督部门将会拒绝受理。

05 投诉人投诉时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线索?


Q:某公司参加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发现A公司和B公司两家投标人价格接近,投标代表在开标现场好像很熟悉,怀疑这两家串通投标,故要进行投诉,还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或者相关线索吗?有哪些要求?
A: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投诉,这是其法定权利。但是行使投诉权必须依法有据,对此法律法规在赋予投诉权的同时也作出必要的限制,比如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法律不予支持。不能仅凭怀疑即可无条件启动投诉,还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也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因此,投诉人在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应当说明其投诉材料的合法来源。如果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则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该公司如提起投诉,需提供A公司和B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无法直接取得证明材料可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而不能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本期答疑专家:白如银

就职于央企,公司律师,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正高级经济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招标采购管理》特邀专家,《中国招标》智库专家。长期从事招标投标法律研究与合规实务,著作《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法律合规实务与监督管理指南》《招标投标法律解读与风险防范实务》《政府采购合规指南》《招标投标法注释书》《招标投标典型案例评析》等23部。

来源: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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