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的销毁
14.3.4.1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要求的爆破器材,均应退回原发放单位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14.3.4.2 不应在阳光下暴晒待销毁的爆破器材。
14.3.4.3 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14.3.4.4 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在销毁场进行,销毁场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
14.3.4.5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技术设计进行,技术设计由爆破器材库主任提出并经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14.3.4.6 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组织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或其他起爆器材。
14.3.4.7 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置于容器中用溶解法销毁;不得将爆破器材直接丢入河塘江湖及下水道。
14.3.4.8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14.3.4.9 每次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