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肇庆高新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道路交通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决定在肇庆高新区启用34个电子警察抓拍设备,将依法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拍摄取证并予以执法。
本通告自正式对外发布之日起,通告时间为7天,通告结束后所有交通违法数据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敬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特此通告。
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
202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