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2017~2018年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宁夏7省(区)开展了煤、铁、铜、金、铝土矿、稀土、石墨、萤石、水泥用灰岩9个矿种的试点工作。
针对试点反映出的问题,2023年自然资源部选择河北、山东、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四川、甘肃、新疆10个省(区),开展煤、铁、铜、钨、钼、金、萤石、石灰岩、钾盐、磷10个矿种扩大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扎实推进,为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
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负责人强调,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是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开展常态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有利于摸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家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国民经济发展统计体系中缺乏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基础数据的统计,缺乏有效调查评估手段,统计数据不完整、方法不统一,基础数据匮乏,信息交流不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家底不清。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石油、铁、锰、铜、铝等战略性矿产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未来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所需锂、钴、镍等矿产需求还将快速增长,国际矿业形势变化也将深刻影响我国经济安全。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系统调查和客观评价,全面摸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家底,将有利于资源形势判断与决策,是确保国家资源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前提之一。
二是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开展常态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有利于更好地统筹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是从源头上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资源,是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治本之策。相对于其他自然资源而言,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耗竭性,用一点少一点,所以必须十分珍惜、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是评价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核心指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旨在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三率”等相关情况的综合调查、评估,开展开发利用水平比较分析,激励先进,督促后进。这一制度设计就是在矿产资源开发的源头阶段或者说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源头阶段划出“底线”,是从源头上监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
三是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开展常态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制定差别化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有利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围绕采矿、选矿和综合利用的重点环节,建立完善调查评估常态化制度,研究制定差别化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有利于增强矿山企业的主体地位,提升矿山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矿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整体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强化国内矿产资源保供能力,助力找矿增储。
四是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开展常态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是加强矿产资源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国宪法确定“国家保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精神。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率,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共同的目标追求,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是践行宪法精神的体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摸清基于技术进步基础之上的矿产开发效率、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矿产开发绿色发展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矿产开发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是矿政管理需要加强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