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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决胜全面完工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扶贫攻坚战步入决胜的关键阶段。近些年来,不少特困地区的群众选用“公司+农民”经营方式和村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举办经营,闯出一条扶贫致富之路。这么,国家对这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有什么征税降价扶植新政呢?现在小编就给你们梳理一下。
“公司+农民”经营方式销售家畜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下,从事家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从事家禽养殖,纳税人回收再销售家畜,属于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减免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从事家禽养殖。
2.家畜必须是纳入《农业产品课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的林业产品。
【政策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
4.《国家国税总署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民”经营方式销售家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国税总署公告2013年第8号)
“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选用“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以“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降价新政。
2.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玉米、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栽培;
(2)农小麦新品种的选育;
(3)中玄参的栽培;
(4)林木的培植和养殖;
(5)马匹、家禽的养殖;
(6)林产品的采集;
(7)喷灌、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修理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木、茶以及其他啤酒小麦和佐料小麦的栽培;
(2)海水种植、内陆饲养。
【享受条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从事家禽、家禽的养殖,即公司与村民签署委托种植协议,向农民提供家禽苗、饲料、兽药及卡介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村民将家畜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八十六条
3.《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公布的通告》(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降价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告》(财税〔2011〕26号)
5.《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企业所得税降价问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
6.《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施行农林牧农业项目企业所得税降价问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2011年第48号)
村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
村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村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渔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减免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必须是纳入《农业产品税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的高级林业产品。
2.村民专业合作社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立和登记的村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根据】
1.《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村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新政的通告》(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印发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
村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份农用物资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
村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村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地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减免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村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村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立和登记的村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根据】
《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村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新政的通告》(财税〔2008〕81号)
购入村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容许根据农产品竞购收据或则销售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交纳率抵扣销项税额;其中,购入适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赋货物的农产品,根据农产品竞购收据或则销售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交纳率抵扣销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2.从村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必须是纳入《农业产品课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的林业产品。
4.村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立和登记的村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根据】
1.《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
2.《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村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新政的通告》(财税〔2008〕81号)
3.《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调整增值税税赋的通告》(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村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署的涉农购销协议减免条纹税
【享受主体】
村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优惠内容】
村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署的林业产品和渔业生产资料购销协议减免条纹税。
【享受条件】
1.购销协议签署双方为村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
2.协议标的为林业产品和渔业生产资料。
3.村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立和登记的村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根据】
《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村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新政的通告》(财税〔200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