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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大邑某食品企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例通报
2024-02-24 20:18  浏览:5

以案释法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0日,大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食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豆制品车间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但该公司外排废水发黄。成都市污染源中心大邑监测站遂即对该公司外排口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成邑监字(2023)ZF第067号)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020mg/L,其排污许可限值为500mg/L,是排放标准的2.04倍。
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成环责改字〔2023〕DY07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再次对该公司监测,监测结果达标。2024年1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4〕DY001号),处以罚款人民币249000元。

案件分析及启示

本案中,某食品制造公司在污水处理站发生临时断电的情况下,仅安排工人恢复供电,未及时采取停产、停排等应急措施,导致未能处理达标的废水外排。本案反映出部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淡薄,对突发情况应对依旧薄弱。针对此类企业行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同时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对企业进行了帮扶指导,为企业在污染治理和应急管理上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落实自身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涉及法律法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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