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联系与关系(二)
2024-02-25 22:32 浏览:9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还有什么联系呢?
《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六条当中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在《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当中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因此,从立法者制定的目的方式来看,现行两法中对于两者采购的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对于政府采购来说,虽然是应以公开招标为主,但是面对实际操作,立法者还是予以了针对不同政府采购项目的多种允许的方式,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形式。并且从政府采购法第26条中约定的第(六)项来看,其实这种意图是更为明显的。所以,政府采购法所允许的采购方式实际上是比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方式要明显多的,这其实也是应对法律所规制项目的不同要求来的。《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中,对其进行监督的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有职权的相应审计和监察机关。《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更加详细地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由此,招标投标法当中规定的监督机构主要是有职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级发改委以及有职权的相应财政部门(主要是政府采购领域)和监察机关。在《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当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流程的开始应当具有被批准的预算。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当中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流程的开始则应始于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具体来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金昊,联系方式:18752005362(微信/手机同号)。
2017年时,通过最后一届时称“天下第一考”最难考的国家司法考试。2014-2018年,在公安院校学习并积极参与公安实训,获得侦查系财务学(会计)本科学士学位,曾获国家奖学金、校级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2019-2022年,在“双一流”高校、水利系统、海洋系统、省政府建设高校、“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学习与生活,并多次代表学校参加大型法学学术会议、法律案例实践等比赛,曾获“江苏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三等奖”、“辩论比赛最佳辩手”、发表核心期刊、毕业论文在教育部专家评审中获“优秀”等次,取得全日制法学硕士学位。2022-2024年,任江苏省某大型企业法务负责人。其间,2023年,作为署名作者在江苏新华(凤凰)集团公开发行法学研究类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