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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关于招标文件编制及评审因素设定的两个案例分享
2024-02-26 19:14  浏览:8

关键词:

1、编制的招标文件不规范,分项报价表不符合项目采购需求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从业许可证书,可以不作为招投标前置条件,但要作为从事该服务事项的必备条件,采购需求应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中标后限时办理从事该服务事项的许可证书的承诺。

3、以“内容完整细致、方案合理可行的、内容和方案基本可行的、内容和方案欠缺的、不合理或未提供的” 等模糊条件作为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细化量化。

全文如下: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刘家场镇城市保洁及市政设施维护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政府

地  址:松滋市刘家场镇西马路2号

当事人2:湖北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镇创业园三巷34号

三、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5日,投诉人(湖北白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针对“城市保洁及市政设施维护项目”的中标结果,向采购人(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12月27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情况进行了回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回复,于2024年1月3日向市财政局提起书面投诉,市财政局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4年2月1日向市财政局递交了书面申请撤回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终止该项目的投诉处理程序。同时,根据投诉处理期间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处理期间,通过书面审查,发现公开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失,导致评审结果不真实,影响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具体如下:
1.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件不规范,
分项报价表不符合项目采购需求,导致各投标供应商分项报价表表述不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2.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从业许可证书,可以不作为招投标前置条件,但要作为从事该服务事项的必备条件,采购需求应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中标后限时办理从事该服务事项的许可证书的承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第(二)项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规定。
3.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没有细化、量化以“内容完整细致、方案合理可行的、内容和方案基本可行的、内容和方案欠缺的、不合理或未提供的” 等模糊条件作为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本机关做出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相关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4年02月22日

来源:湖北政府采购网

转载整理:津门小付

案例二

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8 15:16:58

发布人:滨州市邹平县信息发布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1681000202302000290

二、项目名称: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1:山东帅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邹平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4025室

2.当事人2:邹平市青阳镇人民政府

地址:邹平市青阳镇驻地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举报材料,反映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评审方法存在不细化、量化等问题。经审查,属本机关管辖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进行了相关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商务部分评分点标书制作。该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技术部分评分点综合说明。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该评分点中仅提到了“服务理念”、“服务定位”、“目标”3 项,但该评分点设置的满分为5分。该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技术部分评分点?服务方案。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该评分点中共提到了“工作组织实施方案”“各类防范措施”“生活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保洁措施”“工作质量的保证措施”“安全作业保障措施”7项,但是该项评分点总分为33分,该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技术部分评分点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该评分点中提到了“拟投入人员数量”“负责人是否具有类似项目实施经验”“管理机构框架”“人员岗位职责”4项,但该评分点设置的满分为12分。该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技术部分评分点拟投入作业车辆及设备。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该评分点中提到了“专用车辆数量及配置”“专用设备配置”“专业工具配置”“安全防护措施”4项,但该评分点设置的满分为12分。该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技术部分评分点突发应急预案及保障措施。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评审专家无法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客观打分。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技术部分评分点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评审专家无法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客观打分。该评分点中提到了“人员组织保障”“作业质量保障”“服务响应时间”3项,但该评分点设置的满分为12分。该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该举报项目为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采购人为邹平市青阳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山东帅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3年11月24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2月16日发布中标公告,山东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和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标书制作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该项目招标文件不宜把标书制作作为评审因素。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中“综合说明”、“服务方案”、“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拟投入作业车辆及设备”、“突发应急预案及保障措施”、“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六个评审因素中多次出现“不合理”、“不完善”、“完整”、“详细”等字眼,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该项目评审标准采用反向扣分,扣完为止,反向扣分点跟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不一一对应,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相对应”。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举报事项1-7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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