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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3月1日​焦炭带料加工承揽合同竞拍公告
2024-02-27 21:43  浏览:7


按照焦炭带料加工承揽方式,现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寻求合作单位(以下简称“乙方”)进行焦炭带料加工合作。

一、项目名称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焦炭带料加工。

二、合作产品

合作加工期内的焦产品(含水8%,包含冶金焦、混焦、焦粒、焦粉、工艺灰、除尘灰)。乙方对甲方使用乙方原材料加工而成的焦产品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由乙方自行销售和处置。甲方对使用乙方原材料加工焦产品产生的化工产品(包含粗苯、焦油、硫铵、硫磺、煤气、甲醇等)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该化工产品由甲方自行销售和处置。

三、合作项目地址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黑柳子工业园区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厂内。

四、合作期限、数量

1.合作期限为1年(12个月),加工4万吨/月,最低竞拍量1万吨/月

2.带料加工期间,如甲方仍有富余产能,双方可协商增加月加工量,具体协商详情见合同。

3.若因甲方或甲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需要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等进行重大调整,致使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五、竞拍规则   

参与竞拍的乙方在竞拍过程中,可自主在电商平台竞拍资源中填报分红比例,根据电商平台竞拍规则,最低起拍基数须是正整数1,且需是1的倍数。甲方由1%起拍,竞拍结果(正利润分红比例)是1%至100%之间的任何整数。竞拍结束后成交结果X,即当月产生正利润,甲方得利润的X%。甲方不承担负利润。

 竞拍成交规则,乙方“报价”给予甲方分红比例最高的优先中标;分红比例相同,则以系统竞拍报价时间最早优先。

竞拍前期报价时间为15分钟,最后2分钟出新价触发延时,每次触发延时3分钟,延时3分钟时间内,也是最后2分钟出新价才继续延时,延时最多60分钟,平台目前单包每个客户最多允许出价99次。

六、竞拍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间:20243110:30;

  点:包钢电商平台;

联系人:时陆  联系电话:0478-7937996

         郝富忠  联系电话:0478-7937995

七、竞拍单位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履约保证金缴纳信息:(户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账号:593010100100242661;开户行:兴业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开户行行号:309192003010)。

 3.企业注册经营项目包含煤炭、焦产品贸易、运输等。

 4.与包钢(集团)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没有发生过法律纠纷。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拍。

八、合同签订

1.履约保证金

竞拍结束后,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与甲方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乙方每中标1万吨加工合同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合同正常结束后,甲方按退款流程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2.甲方按国家现行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货币:人民币。

九、其它

1.具体事宜见《焦炭带料加工合同》,本带料加工合作竞拍公告与焦炭带料加工合同互为补充。

2.如同一客户在同一时间内存在2个或2个以上带料加工合同,且“正利润分红”比例不同,按多个合同量加权平均的方法统计“正利润分红”的对应数量。

例:A公司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一个1万吨/月,20%正利润分红的合同;一个2万吨/月,3%正利润分红的合同。如果A公司加工当月加工量为3万吨,拉运出厂计量数量为2万吨,则当月正利润分红,以出厂量2万吨为基准,其中1/3的数量以20%为基准、2/3的数量以3%为基准进行正利润分红数量统计。(以自然月为统计分红时间节点,计量以甲方实际出厂过磅量为准,含水按8%折算)

3.本公告由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焦炭带料加工承揽合同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2024227

附件:

焦炭带料加工承揽合同  

 

 号:JTDLJG-2024-001

加工方: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现就焦炭带料加工承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合作期限

依据竞拍公告及中标通知书,本次焦炭带料加工双方协商确定合作期限自2024    起至2025   ,数量为1万吨/月因甲方存在每年对干熄焦系统、甲醇系统检修或整体同步检修的情况,检修期间按照检修工艺要求,不能满足带料加工条件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月加工量或按月度签订延期协议,不追究违约责任。甲方按生产工艺变化组织生产,带料加工产品不限于干熄焦或湿熄焦。

二、合作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焦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由甲方加工为焦产品后交付乙方。

乙方对甲方使用乙方原材料加工而成的焦产品含水8%,包含冶金焦、混焦、焦粒、焦粉、工艺灰、除尘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无论该产品是在生产线上、运输途中或者任何形式的存储均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销售和处置工艺灰、除尘灰由乙方负责完成厂内倒运均匀掺拌到焦粉中,或直接拉运出厂,如乙方未能及时倒运,甲方应急倒运工艺灰、除尘灰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对使用乙方原材料加工焦产品产生的化工产品(粗苯、焦油、硫铵、硫磺、煤气、甲醇等)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该化工产品由甲方自行销售和处置。

三、质量要求

执行乙方确定的标准

四、加工费为正利润分红模式

1.正利润分红

采用“我的钢铁网”内蒙古区域吨焦盈利数据,作为本合同吨焦盈利测算依据,按“我的钢铁网”公布吨焦盈利情况,以自然月为统计分红时间节点,正利润分红按照“我的钢铁网”全月(自然月)按天数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吨焦盈利基数,测算吨焦盈利基数为正数,甲方按比例分红,甲方不承担负亏损。

例:“我的钢铁网”内蒙古区域吨焦盈利数据统计,分别为2022年11月10日(-222元/吨)和2022年11月17日(-239元/吨),即11月4日至11月10日内蒙古区域吨焦盈利为-222元/吨,11月11日至11月17日内蒙古区域吨焦盈利为-239元/吨……,以此类推。

“我的钢铁网”因不可抗力或不再统计公布内蒙古区域吨焦盈利数据,参考同期网站焦炭与焦煤价格,对标同期内蒙古区域吨焦盈利情况,比照测算。

 

2.分红比例及结算

按包钢电子商务平台竞价中标通知书中标比例执行。结算以自然月为统计分红时间节点,焦产品计量以甲方实际出厂过磅量为准,含水按8%折算。

3.分红打款时限

当月加工量结束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利润分红结算,乙方收到结算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红款打入甲方账户,甲方收款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开具发票。

五、入炉配合煤指标要求

乙方提供的入炉配合煤硫分不大于1.8%、水分(Mt)不大于12.5%、挥发分(Vdaf)28.0%,焦炭硫分不大于1.5%。如指标超出上述范围,对甲方生产工艺及环保指标产生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调整,若乙方不配合调整,则甲方有权不组织加工挥发分低于27.5%,甲方不予组织带料加工生产,甲方因乙方入炉煤指标不符合入炉要求未能加工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乙方不足合同约定量的部分,每吨焦产品收取乙方400元补偿金因乙方入炉煤挥发分低,给予甲方造成的设备及生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加工计划安排

1.乙方应在加工5日内,与甲方协商月加工计划,明确加工产品的数量、质量时间等内容甲方按期完成该月加工计划。

2.带料加工期间,乙方加工期内需均匀组织来煤,每1万吨焦产品加工计划,来煤量需大于1.5万吨视为完成加工量(以甲方实际过磅量为准),如来煤量不足1.5万吨,不足部分煤焦比按1.4:1折算考核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月加工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对不足合同约定量的部分,每吨焦产品收取乙方400元补偿金乙方在甲方下达补偿考核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考核全额打入甲方账户。若乙方未按时限打入补偿金属违约行为,甲方将全额考核乙方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3.如甲方生产能力仍有富余,双方可协商增加月加工量增加加工量时,将本着甲方效益最优原则,给予甲方分红比例最高的委托加工方,可以优先选择增加加工量;如分红比例相同,合同量大的优先。甲方在保障完成现有带料加工合同的前提下,有权利对富余产能继续组织对外竞拍。

七、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

1.乙方将原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场地(煤场)后,应将乙方制定的配煤计划提供至甲方(乙方主导配煤)。乙方采购的原材料指标应符合本合同约定,同时确保甲方的机械设备能进行加工

2.甲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检验频次参照甲方的化验频次,化验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反馈乙方。若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原材料质量波动较大,由乙方对配煤计划提出调整方案,符合甲方入炉配合煤指标要求后,甲方配合组织生产。

3.甲方应当为乙方合作加工指定专门的生产负责人,负责协调沟通生产流程和环节。

4.甲方加工完成的焦产品,由甲方负责化检验,乙方有权监督。

5.甲方对安全、环保在生产过程中负全部责任,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及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员须遵守甲方的有关安全、环保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接受甲方统一协调和管理,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甲方的规定,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固废等(如酸油渣、焦油渣、污泥、脱硫液等),应按照相关环保验收标准进行处置,处置方式设计为煤场掺拌的,按照比例循环掺拌,乙方不得阻拦。

八、原材料和加工焦产品的数量、存储及交付

1.乙方提供的原材料、甲方加工而成的焦产品均以甲方计量为准。

2.乙方将原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场地(煤场)之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场地(煤场)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存储在甲方指定场地的原材料由乙方自行保管,毁损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乙方原材料到场后的转运,现场原料煤、焦产品的装卸,相应的机具配合堆取料机及煤场作业、煤场取煤上煤等各项工作均由甲方负责。

4.在甲方为乙方组织生产期间料煤的数量保证甲方的正常运转所需乙方原则上需组织单一品种入炉煤,特殊情况下经甲方许可,入炉煤种不得超过3个品种。入炉煤库存原则上不低于月加工量需求的50%,不高于月加工量需求的120%(煤焦比为1.4:1);焦产品库存不高于月加工量50%且需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之内完成当期焦产品拉运原料煤不足或产品超过约定量且影响甲方生产,甲方有权暂时停止带料加工生产,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给予甲方的补偿考核参照本合同第六款第2条执行

5.甲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加工产品后,应及时通知乙方提货,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走。

九、被追偿或被查封的风险处置

1.在合作加工过程中,如甲方遭受第三方债权主张,甲方应第一时间告知乙方。除非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形式的债务处置安排。对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公权力机关准备或者已经实施对属于乙方的原材料、产成品采取保全、扣押等法律措施时,甲方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且陈述自身不享有所有权的事实。查封货物用于支付欠款的,甲方等额赔偿,如造成生产损失的双方协商由甲方进行补偿。

2.如乙方因合作加工或相关采购、销售业务遭受第三方主张债权,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应对。

十、乙方的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原材料,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仍未提供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补偿金。

2.1万吨合同月加工量,履约保证金300万元。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对应合同的全额履约保证金双方协商增加的加工量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甲方可根据生产计划对协商增加的加工量的加工时间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不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到期终止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后,甲方按退款流程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0日内进行补正;如果乙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补正,且该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甲方的责任

1.焦炭带料加工生产所需的辅料、电费、工人工资、设备维修费及折旧、租赁费、厂内短倒、装卸、检化验、过磅、筛分等全部生产运营环节费用由甲方承担;工艺灰、除尘灰由乙方负责完成厂内倒运,或直接拉运出厂,费用由乙方负责

2.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进行补正;如果甲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补正,且该违约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不可抗力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完成约定的合同义务,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形,并可能使一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时,双方均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未采取止损措施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进一步扩大的损失。

十三、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若因甲方或甲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需要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等进行重大调整,致使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

4.本合同因期满、解除而终止。合同终止时,双方应进行结算,乙方有权将属于乙方所有的原材料、产品运走,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行使所有权的行为。

5.合同正常解除后,甲方按退款流程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十四、通知

因履行本合同,双方需要发送的意见、材料等内容,采取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通知对方。

乙方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甲方通讯地址: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黑柳子工业园区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电子邮箱:1955927808@qq.com

意见、信息等内容寄递之日或者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十五、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单位名称(章):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先锋黑柳子村

法定代表人:石正国

委托代理人:

   话:0478—7937995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

   号:593010100100242661

   号:91150823070117853R

电子邮箱:1955927808@qq.com

日期: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话: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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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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