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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犯罪阻击批捕,应立足行业角度把握指控事实与指控逻辑
2024-03-01 04:40  浏览:8

叶东杭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为企业犯罪案件有效辩护的前提,在于了解清楚司法机关指控的涉罪事实,以及指控逻辑,如果前期工作没有搞清楚这两点,便失去了据以辩护的素材,所谓“黄金37天辩护”“阻击检察院批准逮捕”,就只能是无头苍蝇乱撞,即便侥幸拿到了不批捕释放,也是瞎猫碰上死耗子。

然而,在紧张又有限的时间内,在无法阅卷、仅有当事人陈述的条件下,归纳总结指控事实与逻辑并非易事,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了解行业背景,才能迅速洞悉指控逻辑,占领办案的思维高地。

结合办案遇到的问题,我总结出以下企业犯罪辩护的难点:

1.辩护人缺乏核实会见所获取信息的渠道。

刑事诉讼是一场信息战,要想辩护策略走在指控逻辑前,就必须掌握更多、更可靠的信息。

企业犯罪案件涉罪人数众多,供述本是捋清案件事实的重要素材,然而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还不能阅卷,无法将当事人与同案嫌疑人的供述交叉比对,对于当事人的陈述,也缺乏旁证补充印证,故信息来源相对单一,这就好比盲人摸象,管中窥豹。

更糟糕的是,实践中有的嫌疑人存在隐瞒不利事实,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形,这使得辩护人在信息来源单一、类型单薄的不利开局下,还面临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的考验点。

譬如,有的嫌疑人在律师会见时未能如实描述案件事实,要么避重就轻,出于自我保护心态,选择性忽略司法机关据以指控犯罪的关键部分;要么不信任辩护人,干脆胡编乱造,完全作虚假陈述。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基于不完全真实,甚至是虚假的信息发表辩护意见,自然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因此,如果辩护人不了解涉案行业背景与专业知识,就缺乏对供述真假的筛查能力,无法做到“窥一斑而知全豹”,有时反而会被嫌疑人引导向错误的方向,降低办案效率与辩护质量。

2.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和司法机关缺乏互信和共识,无法形成信息交互。

其实最理想的状态是,辩护人与办案机关就案情充分交流,相互协助还原案件事实,然而现实面临的问题,我在文章《辩护的思考 | 为什么侦查阶段的辩护沟通难以开展?》已充分说明。简单来说,就是律师和侦查机关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互信缺失,双方难以形成有效的信息交互。

与办案人员联系难是常见困阻之一,有的办案人员办案任务繁重,如承担复合型职能的公安民警,经常不在单位,电话或登门(司法机关)也找不到人来要求听取意见。缺乏反馈是另一普遍现象,辩护人递交的法律意见书收不到反馈,即便有,常常也只是一纸“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不予变更”的原因,来来去去“有串供、毁灭证据风险”“有同案犯在逃”几个理由,鲜有交流具体案情。

横看成岭侧成峰,外行难以代入内行视角,理解可能完全不同,办案机关对于涉案企业经营模式的认识也是如此,他们缺乏接触与深入了解,容易仅是先入为主地作出判断。

如果辩护人拥有“内行”的眼睛,就能抽丝剥茧,运用丰富的行业知识从复杂的企业犯罪找出关键症结,翻译成法律人听得懂的“内行话”,充当隔在嫌疑人与办案人之间那两道“内行”的桥梁,这有助于取得办案机关信任,形成对事实更客观的认识。

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工作方式发生较大调整,许多地方都硬性要求检察官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给予反馈,这种做法提高了和办案人员的接触程度,信息交互程度比过往更高,不过也对辩护人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侦查阶段的指控罪名不稳定,以罪名推测指控逻辑再推断事实的做法缺乏准确性。

有不少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能结合指控罪名和初步了解的指控事实,就推测出指控逻辑,甚至反推出案件的其他事实。这种做法在单人单案的常规案件中可以屡试不爽,但在企业犯罪却容易出现误差。这是因为,企业犯罪的指控罪名,往往是经营性犯罪罪名,理论上,大部分罪名泾渭分明,但适用此罪还是彼罪,侦查机关实际未必把握准确,这时检察院就是纠正的角色。如果指控罪名本身“朝三暮四”,就更不要说反推出指控逻辑和指控事实了。

对此,将罪名理解和行业风险认知相结合,风险把控意识和辩护思路相融合,从而预判指控路径,才能避免被办案机关牵着鼻子走。

4.企业经营的复杂性,给查清涉罪事实增添困难

企业经营具有复杂性,影响案件办理的,一是岗位分工的复杂性,二是经营行为的复杂性。

不同当事人基于自身岗位设定、分工规划,未必能对案件全局做出全面客观的描述和判断,这对辩护人摸清指控涉罪的整体事实产生了一定阻碍。

譬如我曾经办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嫌疑人系涉案公司的财务,未直接经手产品采购、销售、运营等工作,对公司哪些产品涉假、如何涉假、自己是否可能卷入产品涉假等问题缺乏认识,这种情况下,仅凭辩护人多次会见,恐怕难以准确认识案件全貌。

此外,大多数的企业经营都是环节众多,还是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为例,即便是最简洁的流程,也至少由选品、采购、销售这三个环节组成,若经营者还有“互联网思维”,还应加上平台运营、网络营销等环节。层层环节的有关事实,均有可能成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如果辩护不能精准梳理所有环节,便可能遗漏重要事实,导致对症结点缺乏把握。

企业是行业这条河里的鱼,不了解河很难查出鱼的病因。在梳理经营各环节的过程,只有将自己代入经营者视角,完整回溯整个过程,才能全面又准确地找到企业被控的“风险敞口”,做到涓滴不漏。

总结

搞清指控犯罪的核心事实,搞清司法机关的指控逻辑,这两件事情本应是刑事辩护的基础操作,但在企业犯罪案件中却困难重重、难以推进。要想破局,光靠反复会见,寄希望于“大力出奇迹”,不仅浪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可能也白白消耗前期辩护的先机。

我认为,企业犯罪辩护比拼的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更是对涉案企业、涉案行业的了解——这也是我一直以来所坚信的一点,刑事律师在实现职业化、专业化之后,下一步便是实现行业化。只有熟悉行业,才能更快了解涉罪事实和指控逻辑,只有比司法机关更了解这个行业,才能在辩护中发现回旋的生机。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叶东杭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桥百信刑事法律事务部副秘书长,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辩护,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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