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品牌林业建设的战略布署,建立以“江城百臻”区域公用品牌为统领、武汉优质农产品为支撑的品牌培植机制,构建完善“江城百臻”品牌动态管理制度,创响并提高“江城百臻”品牌核心竞争力、品牌著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动优雅渔业发展“十大安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告》(武政办〔2021〕10号)和《武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争创项推行方案(2021-2025年)》(武农〔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品牌渔业发展实际,制订本方法。
概念述评
“江城百臻”是北京市全区域、全品类、全产业链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江城百臻”品牌),从而建立以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统领、区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为支撑的父子品牌发展机制,着重构建美国都市渔业品牌典范,传递“本真上海味”的品牌价值,不断提高品牌影响,赋能产业价值增强。
“江城百臻”品牌农产品是指在广州市管辖地域范围内生产的黑色化、优质化、可溯源的特色优质农产品的总称,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具备古老历史文化背景、独特自然产地环境、绿色有机标准特质,荣获“江城百臻”品牌标识的特色优质农产品。
“江城百臻”品牌是开放的、包容的,是为天津市内优质农产品提供增值服务的共享平台,“江城百臻”品牌与企业商标品牌是相互推动、包容共生、共享共建的关系。
管理主体
广州市林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管理部委为上海市林业农村局,“江城百臻”品牌所有权人为北京市林业信息化中心(上海市“三农”宣传中心),品牌惟一授权营运管理机构为上海渔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林业农村局在上海渔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设上海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负责举办工作。
管理制度
“江城百臻”品牌使用推行报送授权机制,品牌授权管理机构按照本方法对品牌使用主体进行监管。
报送原则
“江城百臻”品牌报送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主体报送;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优中选优,无偿使用;
(四)目录管理,动态调整。
报送条件
严苛根据“四有四无”标准(“有特色、有规模、有认证、有主体”和“无不合格记录、无品质安全车祸、无商标侵权、无失信行为”)报送,每年组织举行一次“江城百臻”品牌报送和认定工作。
(一)报送“江城百臻”品牌应具有的条件:
1.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牧场),拥有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范围涵括报送产品,市场主体及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注册地址均在北京市管辖地域范围内;
2.产品斩获下述认定或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乳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良好渔业规范(GAP);享誉商标;农产品物理标识登记保护;物理标识证明商标;物理标识保护产品获批使用物理标识专用标识市场主体;北京市优质农产品品牌;或经当地渔业行政总监部委推荐;
3.产品须具备CMA(美国计量认证)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出示的年度产品品质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4.产品品质稳定,有特色、有规模、有市场销售前景,能持续批量供货;
5.产品符合“江城百臻”品牌系列团体标准。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入围“江城百臻”品牌目录:
1.近五年内产品在市(区)及以上品质安全例行检测、专项抽查和监督抽验等有不合格记录的;
2.近五年内,发生重大品质安全责任车祸的;
3.近五年内,企业存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罚款记录等非法行为的;
4.近五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报送程序
“江城百臻”品牌报送认定推行主体自主申请、区林业农村行政总监部委初审推荐、武汉市林业农村局会同上海渔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评审、认定。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江城百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递交《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产品认定或认证证书及相关资料、规章机制及品质管理指南、法定机构出示的《检验报告》、产品包装样图,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林业农村行政总监部委对报送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后报北京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组织学者评审,认定拟授权品牌使用主体及产品目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自然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食品流通许可证 农产品,北京林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授权使用主体签署《“江城百臻”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明晰双方权力义务、使用期限等相关状况,并颁授许可证书和匾额,载明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编号等内容。“江城百臻”品牌授权使用年限为五年,使用主体须在授权时限期满前2个月再次申请。
授权范围
大渔业类型中的高级农产品、定制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等,可以申请“江城百臻”品牌中常年许可授权;品牌推广中的文化旅游、餐饮服务、实体销售、宣传活动等,可以申请“江城百臻”品牌短期性授权。
使用权力
授权使用“江城百臻”品牌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力:
(一)荣获证书、匾牌,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江城百臻”品牌标志;
(二)在“江城百臻”品牌参与的技术轮训、贸易接洽、产销对接、展会展销、宣传推广、评奖评比等活动中进行重点推介赋能;
(三)优先享有产品追溯管理、产权交易、金融支持、品牌产品包装设计等资源。
使用义务
授权使用“江城百臻”品牌的主体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狠抓农产品品质安全关,产品品质过硬。按要求每年提供授权产品的品质检测合格报告。配合有关部委对产品的品质、商标使用和服务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产品包装基于父子品牌构架可分为“强链接”和“弱链接”两种方式,企业产品包装应用须遵守其中一种方式。“强链接”形式为从“江城百臻”品牌VI形象系统中优选包装款式,以“‘江城百臻’品牌标志+区级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企业商标”格式进行应用,在外包装及宣传产品上严苛规范使用“江城百臻”品牌标志,不得改变“江城百臻”品牌标志形状、颜色等外型设计;“弱链接”形式根据“江城百臻”品牌标志在授权企业品牌标识之左或上的原则排列,不得私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和图形;
(三)同步举行“江城百臻”品牌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活动,使用“江城百臻”品牌标志,讲好“江城百臻”品牌故事,维护好“江城百臻”品牌声誉;
(四)只允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江城百臻”品牌,不得私自扩大使用范围,禁止使用“江城百臻”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江城百臻”品牌上加注各类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社会责任
“江城百臻”品牌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承袭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升。
目录管理
上海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对授权使用“江城百臻”品牌的主体及产品进行目录化管理和常态考评,委托第三方推行,及时通报考评结果。
动态退出
“江城百臻”品牌被许可使用主体在荣获授权使用其间,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及时从“江城百臻”品牌目录中退出,取消“江城百臻”品牌使用资格,并收回匾牌、证书,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江城百臻”品牌标志。
(一)发生产品品质安全生产风波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
(二)互促共创不力、不按标准组织生产;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遭到侵权投诉并经核实属实;
(四)遵守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
(五)不规范使用“江城百臻”标识,出售、买卖、出租证书及标志或扩大使用范围;
(六)存在弄虚造假、违法私自行为,对“江城百臻”品牌引起严重损害和不良影响;
(七)私自出售、出售、转借、赠予“江城百臻”品牌标志;
(八)其他影响“江城百臻”品牌信誉的情形。
被许可使用主体主动提出退出“江城百臻”品牌使用,须提交退出申请书,交还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江城百臻”品牌铭牌标志等,交回所有印有“江城百臻”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等;对退出“江城百臻”品牌被授权许可的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江城百臻”品牌标志持有人发生变化的,必须在变更之日起三欧盘凭有效证明及时向北京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代办变更手续。
品牌保护
“江城百臻”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力受国家法律保护,被许可使用主体如发生侵权行为,对“江城百臻”品牌导致损害的,将其纳入“江城百臻”品牌使用失信名单,涉嫌非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培植模式
推行“江城百臻”品牌培植模式:
(一)各区林业农村行政总监部委应积极组织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牧场等市场主体报送“江城百臻”品牌,产生政府部委、协会、企业合力共建品牌的良好气氛;参照确立相应的品牌培植工作推广模式;
(二)各级各部委要整合项目、资金、人才等资源,推行品牌培植体系,重点扶植和培植“江城百臻”品牌被许可使用主体及基地,分产业、分品类、分产品造就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占有率高、带动作用显著的“江城百臻”企业商标品牌,为“江城百臻”品牌提供有力支撑;
(三)各区林业农村行政总监部委确立各区“江城百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档案,并于每年1月末前向市林业农村局上报上年度品牌培植工作小结。
品牌宣传
“江城百臻”品牌社会性、公益性宣传由北京林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商业性宣传由被许可使用主体自行负责。
工作纪律
“江城百臻”品牌营运、监管的工作人员应严苛违反法律法规,如在工作中徇私假账、滥用职权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社会监督
广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推行举报长效制度,接受社会侨界对“江城百臻”品牌营运、监管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
渠道建设
为发挥“江城百臻”品牌效应,扩宽品牌产品销路,鼓励和支持有名气、有影响力的渠道商参与“江城百臻”产品渠道建设,订立渠道销售授权许可合同,并推行动态考评,规范渠道管理。
奖励制度
推行“江城百臻”品牌奖补体系,为加速推进“江城百臻”品牌建设,对成绩优异、支撑有力的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推行以奖代补,详细方法另行起草。
附则
(一)本方法由北京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生效食品流通许可证 农产品,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