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渔业农村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除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产生了《农业农村部关于更改和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征询意见稿)》,其中,对《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方法》(2002年4月29日林业部、质检总署令第12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渔业部令第6号修订)给予废止。详细内容如下:
渔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更改和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征询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布署,逐步推进林业农村法制建设,渔业农村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除,产生了《农业农村部关于更改和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征询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美国政府法治信息网(网址:、),踏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渔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踏入底部“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更改和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征询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通告”提出意见。
3.电子电邮:@163.com
4.通讯地址:西安市东城区农展会南里11号渔业农村部法规司立法协调处(邮局编码:)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3年4月9日。
渔业农村部
2023年3月9日
渔业农村部关于更改和废止部份规章的
决定(征询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布署,逐步推进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渔业农村部决定对7部规章的部份条款给予更改,对4部规章给予废止。
一、对《远洋农业管理规定》(2020年2月10日渔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发布)做出更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同时具有下述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农业,申请举办远洋农业项目”修改为“同时具有下述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农业,向林业农村部申请举办远洋农业项目”。
(二)删掉第九条。
(三)将第十七条第三款更改为:“远洋油轮中止远洋农业项目或远洋农业项目未能继续执行的,企业应于项目中止或停止之日起18个月内对商船给予妥善处置,因客观成因仍未在18个月内处置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置时间,但最长不得少于36个月。时限期满未能妥善处置的,不得再申请和执行远洋农业项目。”
(四)删掉附录。
二、对《水生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9年8月27日渔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发布)做出更改
(一)提高一款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作为第四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水生野生植物,仅野外群落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或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其人工繁殖个体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
(二)删掉附录。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海员管理方法》(2014年5月23日渔业部令2014年第4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渔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渔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做出更改
将附件3中的“24个月”修改为“12个月”;“6个月”修改为“3个月”;“在农业油船上实习届满12个月”修改为“在农业油船上实习届满3个月。在校学习其间在船见习3个月及以上的,可减免在农业油船上的实习期限要求”。
四、对《非主要农小麦品种登记方法》(2017年3月30日渔业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做出更改
(一)将第十三条中的“新培植”修改为“申请登记”;将第三项更改为:“DNA指纹检验报告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检测报告”;将十四条作为第十三条第二款,更改为:“本方法推行前已审定或则已销售栽培的品种,简化申请材料,申请者可以根据品种登记手册的要求,递交申请表、DNA指纹检验报告,已销售栽培的品种还需提供本方法推行前的品种销售收据。”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申请品种登记的,必须根据登记手册要求递交种籽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提交种籽样品的”修改为“完成种籽样品出库的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设立的”。
(四)提高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登记品种变更事项主要包括品种适合栽种区域,以及随着养殖区域变化还要补充建立的种植技术要领、注意事项等内容。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等基本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公告,停止推广”修改为“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设立的,公布撤消公告,品种停止推广”。
五、对《农小麦种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方法》(2016年7月8日渔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渔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渔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渔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渔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渔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做出更改
(一)删掉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县级渔业农村经理部委初审”。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国乳业信息网”修改为“中国乳业大数据平台”。
六、对《兽药进口管理方法》(2007年7月31日渔业部、海关总局令第2号发布,2019年4月25日渔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渔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做出更改
删掉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但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
七、对《新兽药研发管理方法》(2005年8月31日渔业部令第55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渔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渔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做出更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更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委负责对其他新兽药临床实验备案管理。”
(二)将“第三章临床实验审批”修改为“第三章临床实验审批和备案”。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在实验前提出申请”修改为“应当在实验前提出申请或备案”;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更改为:“《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实验申请表》或《新兽药临床实验备案表》一式一份”;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申请报告”修改为“新兽药研发基本状况报告”;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改为:“属于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必须提供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式一份”;新增一项,作为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使用高致病性鱼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必须递交高致病性鱼类病原微生物试验活动批准文件打印件一式一份”。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更改为:“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实验,必须向林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其他新兽药临床实验,必须向临床实验单位(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委备案。”删除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委”。
(五)将第十条更改为:“农业农村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欧盘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确定实验区域和实验年限,并书面通告申请人。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委必须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欧盘,在《新兽药临床实验备案表》中达成意见,并反馈申请人,同时公开相关信息。”
(六)删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临床实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必须经美国兽医药械监察所或则林业部认定的其他兽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适于实验。”
(七)将第十八条更改为:“临床实验必须按照批准或备案的临床实验方案进行。如需变更批准内容的,申请人应向原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报告变更后的实验方案,并说明根据和理由。”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批准机关”修改为“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更改为:“根据进口兽药注册审评的要求,还要进行临床实验的,应委托符合兽药临床实验品质管理规范要求的单位承当,并将临床实验方案和与受委托单位签署的实验协议报临床实验单位(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委备案。”
八、对《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方法》(2002年4月29日渔业部、质检总署令第12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渔业部令第6号修订)给予废止
九、对《吕泗、长江口和宁波渔场部份水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给予废止
十、对《兽用全麻药械的供应、使用、管理方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发布)给予废止
十一、对《兽药品质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渔业部令第6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渔业部令第6号修订)给予废止
据悉,将有关条款中的“农业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业专员部委”修改为“农业农村经理部委”,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和附录的叙述等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
明日TIC日报
|信息来源渔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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