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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签署的规定
2024-03-20 14:36  浏览:8

    参与招投标活动需要缴纳一份完善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对招标文件的各个要求条件进行响应来提高中标率,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各个投标细节包括封面排版、签字盖章等。

    投标文件签署有哪些规定?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由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签署投标文件时,除了对错误的地方进行必要的修改外,不允许在投标文件中出现加行、涂抹或改写的情况。另外,电报、电话或传真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受理。

    在开标后,投标报价应该是最具竞争力的的一次性报价,并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进行更改。以上是投标文件签署的基本规定,具体情况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有所差异。在进行投标前,建议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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