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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行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明白纸》请查收
2024-03-22 20:09  浏览:8
餐饮服务行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明白纸

一、经营选址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3.建议餐饮服务业开办申请人可向所在区(市)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了解餐饮“禁设区域”目录及后续目录更新工作,选择符合规定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地址。

 二、餐饮油烟防治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15米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

 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三、餐饮噪声防治

 1.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其他要求

 餐饮服务项目其他具体环保要求和法律责任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国家、省、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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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环保办

审核 | 马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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