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信息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2022-06-11 08:01  浏览:257

(1)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提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承诺书》; 4、其他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各1人,分别提供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证;安全员岗位证书和有效的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同时提供现场管理机构所有人员与投标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投标企业为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缴纳的2021年06月至投标截止日前连续6个月的养老保险信息 (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或社保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或有效退休证明) 【注:①如投标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放安全员岗位证书可只提供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C类考核证须提供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员(C1类)和1名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类);或者提供1名综合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类)。

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 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文件要求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③如投标单位当地实行人员证件、企业资质电子化管理的,其人员证件及企业资质证件扫描件中的二维码必须清晰,如现场无法识别导致不予认可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1)、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 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2) 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注:其他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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