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餐饮消费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各餐饮服务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的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
二、所提供的餐具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不得使用不具备资质的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具;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消毒餐具;不得使用未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消毒单位名称、地址等应注明事项的消毒餐具。
三、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餐饮业经营者要按照规定和行业规范,以显著的方式对食材、菜品和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标价清晰、价目齐全、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对消费中带有附加条件的,必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扣,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四、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行为。不得单方面规定经营者拥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各餐饮经营者应按照告诫书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进行清理整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餐饮行业市场动态,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等不合理费用、价格欺诈、设置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消费者对餐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保留好有关证据,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编 辑:马 琴 责 编:豆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