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令编号为第15号,该规定将于2024年4月1日正式执行。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一、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将被分为两部分
根据该文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将被分为两部分,如下表所示。
(一)电网企业应协调电力市场相关方,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保障性电量得以消纳;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切实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并确保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履行。
针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多余容量进行消纳。
(三)若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电网安全限制、电网维护检修、市场价格波动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购买,相应电量不算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记录具体原因及受影响的电量。
二、未完成保障性收购的情况将导致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面临罚款。
三、将长期跟踪可再生能源消纳情况
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应于每月8日前按对应级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信息:
(一)上网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临时调度电量等;
(二)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8日前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相关信息:
(一)上网电量、电价,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和临时调度的电量、电价;
(二)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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