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力投君
发布征求意见三个月后,消费金融行业新规正式落地。那么,具体修订了哪些内容?对促进行业发展有何意义?
3月18日,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修订五方面内容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发展十余年来,我国经济总量、物价水平、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经营风险等均发生相应变化。2009年,我国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重在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增加供给、促进消费;2014年扩大试点,主要是推动消费金融公司下沉服务、普惠大众。
早前,2023年12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现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试点办法》进行修订。对比发现,对业内较为关注的扩大业务范围、提高贷款额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办法》未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共十章、79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整体看,与此前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提高这一变化,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称: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类、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和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将进一步设置过渡期
除了对消费金融机构及其股东提出硬性要求外,《办法》还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要求从业机构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具体来看,《办法》提出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同时,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而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另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其中,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
此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要求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谈及《办法》出台的修订背景,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外,对于《办法》出炉后从业机构的整改动作,金融监管总局同样提到征求意见中涉及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和过渡期安排等,如行政许可工作衔接、实收资本达标时间、担保增信贷款占比压降期限、“咨询”“代理”业务范围等,拟在《办法》配套通知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和说明。
业内人士指出,相较于消费金融行业的现行规定,《办法》更加全面和完善,补充了此前可能因市场和行业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监管空白,匹配更为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和产品的监管模式,对于保障消金未来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价值。
目前,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发展消费金融方面,无论是意愿还是能力,都已经显著提高,且具备综合化经营和规模化客群等明显优势。同时,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上升较快,客群下沉基本到底。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2009年公布、2013年进行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具有重要意义。新规出台将使制度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进而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坚持“普应适度,惠无止境”原则,做好普惠金融、数字金融两篇大文章,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中贡献力量,真正让“信用不负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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