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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单位两两串通投标被发现!原因惊人一致!
2024-03-29 18:55  浏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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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发布8则串标处罚公示,涉及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花岗岩石材采购项目4个标4家单位两两串通投标被处罚,被查原因均为上传、下载招标文件IP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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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轨交6号线采购项目01-04标,投标人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麻城中联石材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取消一年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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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开标的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花岗岩石材采购项目01标,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显示投标人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麻城中联石材有限公司下载招标文件IP一致,均为180.111.120.230。后经查实两家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024年3月6日被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处2.455万元罚款。

02标

2023年9月27日,开标的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花岗岩石材采购项目02标,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显示投标人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投标人麻城中联石材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IP一致,均为222.93.253.7,后经查实两家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024年3月6日被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处2.4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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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开标的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花岗岩石材采购项目03标,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显示投标人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投标人麻城中联石材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IP一致,均为222.93.253.7,后经查实两家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024年3月6日被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处2.5万元罚款,取消一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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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开标的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花岗岩石材采购项目04标,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显示投标人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投标人麻城中联石材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IP一致,均为222.93.253.7。后经查实两家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024年3月6日被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处2.59万元罚款,取消一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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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轨交6号线采购项目01-04标,投标人江苏融正石材有限公司、江苏圣凌贸易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取消一年投标资格!

01标

2023年9月27日,开标的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花岗岩石材采购项目01标,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显示投标人江苏融正石材有限公司和投标人江苏圣凌贸易有限公司下载招标文件IP一致,均为180.111.120.230。后经查实两家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024年3月6日被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处2.455万元罚款。

02标

2023年9月27日,开标的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花岗岩石材采购项目02标,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显示投标人江苏融正石材有限公司和投标人江苏圣凌贸易有限公司下载招标文件IP一致,均为180.111.120.230。后经查实两家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024年3月6日被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处2.43万元罚款。

03标

2023年9月27日,开标的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花岗岩石材采购项目03标,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显示投标人江苏融正石材有限公司和投标人江苏圣凌贸易有限公司下载招标文件IP一致,均为180.111.120.230。后经查实两家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024年3月6日被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处2.55万元罚款,取消一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04标

2023年9月27日,开标的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花岗岩石材采购项目04标,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显示投标人江苏融正石材有限公司和投标人江苏圣凌贸易有限公司下载招标文件IP一致,均为180.111.120.230。后经查实两家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024年3月6日被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处2.595万元罚款,取消一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7种行为视为串标!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国家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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