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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燃”——罗东镇召开燃气餐饮经营企业用气安全培训会
2024-03-30 19:44  浏览:11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内餐饮企业燃气使用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3月29日下午,罗东镇召开餐饮企业用气安全培训会。镇综合执法队队长郑冬晖、各村(居)负责燃气安全的干部、维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责人及辖区内60余家餐饮场所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集中观看餐饮场所用气安全培训、事故案例警示、应急处置等教育片,并现场组织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登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网络学院进行线上学习。

会上,郑冬晖队长就燃气安全工作进行再部署,要求各村(居)加大排查力度,尤其是针对燃气阀门、燃气胶管和报警器等进行逐户检查,确保“提前发现隐患,提前消除隐患”。同时通过微信群、宣传手册等向广大群众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维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参会人员作安全知识专题培训,着重对如何进行燃气安全检查、用气场所要求、用气操作要求等方面的知识进行了讲解,让商户充分认识到燃气器具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使用燃气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切实提升了辖区餐饮业相关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

下一步,罗东镇将继续加大对辖区内餐饮行业的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力度,以过硬的措施坚决守住燃气安全的红线底线,为罗东镇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相关链接

福建省居民

燃气使用

安全手册

燃气是一种高效、环保的能源,但它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使用不当容易发生意外,造成居民家庭和社会的损失。为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门编制了《福建省居民燃气使用安全手册》,便于居民用户了解燃气的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置措施。

一、燃气基本知识

1.燃气分类与成分

福建省作为城镇燃气气源供应居民的主要是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其中天然气采用管道供应方式,液化石油气采用气瓶瓶装供应方式。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CH4),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是丙烷(C3H8)、丁烷(C4H10)。

2.燃气特性与危害

城镇燃气在常温常压下无色无味呈气态。通常会在城镇燃气中加入一个有明显气味的添加剂,这样在发生漏气时人们便会觉察。

天然气比空气轻,泄漏时会朝上方扩散,能积聚在吊顶等密闭空间内;液化气比空气重,泄漏时会朝下方流动,易积聚在低洼处。

无论是天然气还是液化气,都属于易燃易爆的气体;天然气的爆炸极限为 5-15%,液化气的爆炸极限为 2-10%。一旦发生漏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时极易引起燃烧爆炸,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天然气和液化气虽然没有使人中毒的危险,但其泄漏时空气中的含氧量降低,深度吸入会引起呕吐、昏迷甚至窒息;在空气中不完全燃烧状态下,会产生一氧化碳有毒气体。

二、燃气使用常识

1.燃气使用禁忌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如需改动燃气管道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并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

2)禁止将装有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具的房间或厨房改做卧室、休息室、卫生间;因为如果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具损坏,漏气不易被觉察,有可能引发窒息、火灾、爆炸等风险。

3)禁止将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各类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

4)严禁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盗用、转供燃气;室内燃气管道严禁作为接地导体或电极。

5)不准在燃气管道上牵挂电线、绳索,悬挂物品。

6)不准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7)严禁购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热水器。

8)已通管道天然气的房间,不得再使用其他燃料,如瓶装液化石油气、煤等。

9)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单间出租房等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1 术语定义,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10)严禁使用黑气瓶(来源不明的、无证经营的、无企业标识的)、超期检验超期或报废的气瓶、YSP118/49.5 或 YSP118 /49.5 气瓶。

11)严禁明火试漏。

12)不得拆开修理液化气角阀和调压器。

13)不得倒出处理液化气瓶内残液。

14)不得用火、蒸汽、热水、电加热带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2.燃气使用要求

1)用气时,首先打开灶前阀门,然后开启燃气灶开关。在用气过程中人不要远离,如发生脱火、回火,应立即关闭气瓶阀门、管道气燃气灶前阀门。汤、粥、面条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

2)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认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气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明火极易爆燃,使用燃气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种情况。若因电池缺电,导致点火棒无火花,应更换电池,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辅助点火。

3)如遇管道天然气供气突然中断,应将燃气具开关、室内燃气总阀同时关闭,直至正常供气后方可使用。为确保安全,请不要使用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

4)用气中,如闻到室内有燃气的特殊气味时,要检查燃气具、连接管、气瓶或管道阀门是否漏气,也可要求燃气公司上门安检。

5)燃气具的使用过程是一个燃烧过程,天然气、液化气完全燃烧时,需同步消耗大量新鲜空气(天然气 1:10,液化气 1:30),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保证通风条件良好,厨房、浴室空气产生对流。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

6)每次燃气使用后,应将燃气具开关拨到关闭位置。

7)夜间临睡前或家中多日无人时(如外出探亲、旅游、出差等),还要将连接灶具、热水器的气瓶阀门、管道燃气表前阀或总阀关闭。

8)保护燃气设施,家长要教育小孩不要乱动阀门或玩火,正确使用燃气具,关气停火后要检查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火灭。

9)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具的周围不要堆放废纸、塑料制品、干柴等易燃物品,不要存放汽油等危险品。

10)家庭用户不应在室内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这种设备在消耗燃气燃烧的过程中,会大量消耗居室内的氧气,同时燃烧后的废气也会直接排放到室内,取暖的时候用户往往都会紧闭门窗,这样室内就相当于是一个密闭的空间,人在这种环境下,极其容易因缺氧或一氧化碳中毒窒息甚至死亡。

11)承租人是居住出租房用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具、气瓶等燃气设施,做好日常用气安全检查,发现用气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

12)出租人提供的居住出租房应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燃气具、气瓶等燃气设施由出租人提供的,也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出租人应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燃气等有关事项,对承租人使用燃气情况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用气安全隐患。

3.燃气设施安全要求

1)用户使用的燃气具必需是取得国家燃气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同时应是经法定技术检测机构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2)应选购带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平衡式燃气热水器。有条件的用户应在厨房加装燃气报警器及紧急切断阀,并按规范安装。

3)燃气灶具的判废,从售出当日起判废年限应为 8 年。

4)钢瓶调压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应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低压家用液化气调压器。

5)连接灶具和气瓶的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如耐腐蚀、防鼠咬的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连接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气具的判废年限;软管长度不应超过 米,并不得有接口;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 30mm 以上,无老化、龟裂等情况,两端的接头处应用管箍紧固。

6)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 0.5m。 

三、燃气事故应急

1.燃气漏气自查方法

1)嗅:按国家规定,燃气都有经过“加臭”处理,具有特殊气味。如果闻到类似臭鸡蛋气味,说明可能有漏气。

2)听:一般在漏气部位可以听到“哧哧”声,若漏气严重,较远处都可听到。

3)试:可用肥皂水或洗洁精加水涂抹在燃具开关、燃气阀门和管道各连接部位,如有气泡鼓起或连续起泡现象,说明该处漏气。

4)看:在不用燃气的情况下,查看燃气表数字是否走动;如果表数在走动,说明有漏气的地方。

5)测:有条件的,可使用专业的燃气检漏仪检漏。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漏气。

2.燃气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1)切断气源。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有漏气时,应迅速关闭天然气管道灶前阀、液化气气瓶阀门(角阀手轮、直阀调压器手柄)。熄灭一切火种。如发现邻居家燃气泄漏,应敲门通知,切勿使用门铃,防止电火花引发燃气爆炸。如天然气管道表前阀在户外的,应关闭天然气管道表前阀。

2)打开门窗。轻开门窗,让空气流动,让漏出的燃气散发到室外。

3)疏散人员。迅速疏散漏气房间内的家人,阻止无关人员靠近。

4)电话报警。到室外拨打燃气公司 24 小时抢修抢险电话,出现人员受伤或窒息的,还应拨打 120 急救电话。

5)初步处置。按燃气公司的电话要求处置。漏气量不大时,可用湿毛巾把漏气处裹紧固定;漏气量较大时,等待燃气公司的抢修抢险人员前来处置。应急处置过程中严禁触动任何电器开关或使用室内电话,因为启动和关闭任何电器(如电灯、风扇、抽油烟机、排气扇、空调、电闸、门铃、冰箱等)、与燃气热水器联动的水龙头、有线与无线电话,都可能产生微小电火花,导致爆燃。家中如有冰箱,燃气泄漏时是最危险的,当冰箱的压缩机自动启动时,同样也会引起爆燃。

3.燃气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一旦发生燃气着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做到“先断气,后灭

1)切断气源。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灶具开关、燃气表开关或者立管表前阀、液化气瓶角阀、直阀调压器)。如果发生灶具漏气着火,且火势不大的,只需把天然气管道灶前阀、液化气角阀或直阀调压器开关关闭,一般会自行熄火。如果燃气阀门附近有火焰,可用湿毛巾、湿衣物包手,尽量关闭燃气阀门。当天然气管道灶前阀关闭失效时,可关闭天然气管道表前阀。

2)电话报警。在没有燃气泄漏的地方,第一时间拨打 119火警电话及燃气公司 24 小时抢修抢险电话求援。

3)疏散人员。迅速疏散家人、邻居,阻止无关人员靠近。

4)尽量灭火。在消防人员及专业人员未到达前,有条件的尽量灭火。有条件的,可用灭火器喷射火焰根部灭火;没有条件的,可用湿棉被扑打火焰根部灭火。如果是气瓶与角阀连接处着火,或火太大无法关角阀、或因火大使角阀开关失灵,有条件的可用水浇瓶降温,先迅速用湿棉被去扑灭火焰,再设法包扎阻漏。如果发生液化气灶具、连接软管、减压阀部位漏气着火,火灾不能扑灭的,可旋下气瓶减压阀或剪断胶管,把气瓶移到室外安全空旷的地方。处置过程中应谨防将液化气气瓶碰倒,倒地气瓶将导致液态的石油气直接泄漏,引发爆燃;还应谨防气瓶被火烤的情景,被火烤的气瓶局部耐压等级下降,可能出现瓶体撕裂,导致气瓶爆炸。处置无效或不敢处置的,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等待消防人员或燃气公司专业人员处置。

4.燃气窒息应急处置措施

1)燃气泄漏后,如有人窒息,应立即打开门窗,让空气对流。

2)将窒息者转移到新鲜空气流通的地方,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

3)拨打 120 急救电话或迅速送往医院。

5.一氧化碳中毒应急处置措施

燃气具燃烧不充分时会产生一氧化碳,在密闭空间(如暗厨房、浴室)使用燃气具时,可能出现人员一氧化碳中毒。发现有人一氧化碳中毒,应及时妥善处理:
1)应迅速将中毒者抬到新鲜空气流通的地方。
2)检查中毒者呼吸道是否畅通,发现鼻、口中有呕吐物、分泌物,应立即清除,使其自主呼吸。对呼吸浅表者或呼吸停止者,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3)拨打 120 急救电话或迅速送往医院。

四、装修注意事项

1.用户在家庭装修时,切勿包燃气管、包燃气表,否则,封闭空间内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发爆燃。同时由于装修,空间变小,给事故维修造成困难。
2.勿将燃气具远离燃气的引入口,勿私自改变燃气安装位置。
3.勿将厨房装修成暗厨房,如厨房没有设窗、或窗户没有直接对着室外、或窗户面积过小。

4.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与卧室隔开。
5.燃气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得低于 10cm。当墙面有易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难燃材料。
6.勿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浴室内,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并确保废气完全排出室外。
7.不得擅自开通天然气。
8.在更改房型结构时,禁止将有燃气设施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浴室和卧室,有燃气设施的室内严禁形成密闭空间。

五、燃气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条 燃气计量仪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四十三条 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除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外,燃气器具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燃气适配性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适合当地燃气气源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出具适配证明。
第四十五条 除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四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使用与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七)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八)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综合|城市瞭望

编辑|林晓芬

审核|陈   君、李峰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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