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信息
投标人筛选信用合格分设置被取消,严查组团围标串标!
2024-04-02 17:08  浏览:8

近期,上海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平等对待、一视同仁防止招标人以隐形门槛或者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着力打破各种有形、无形市场壁垒,积极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01

优化投标人筛选设置

  • 取消投标人筛选信用合格分设置促进外省市企业平等参与投标

编者注:

国家发改委曾两次发文!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

  •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 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

2023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再次提出相关内容:

  • 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资格预审文件(文本)不得投标人的诚信(信用)评价得分或评级达到、超过特定标准列为投标资格条件

  • 不得强令招标人在设置投标资格条件时采用特定诚信(信用)评价结论

  • 不得强令招标人将特定诚信(信用)评价结论作为评标标准

此外还强调,不得规定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02

电子招投标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大类别实施全过程电子招投标的基础上推进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合并招标、材料设备采购、公路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开发。

03

严查围标串标

  • 拓展单个项目围串标甄别分析维度,提升跨项目组团围串标甄别功能

  • 就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应招未招、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与审计、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联动执法

04

探索长三角互认

  • 初步实现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评标专家共享和招标结果互认

  • 持续探索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项目远程异地评标试点,并将制度创新逐步覆盖到长三角地区。

05

数字化、智能化

  • 支持外省市跨区域CA数字证书互认,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 推行远程分散评标,试点现场分散评标,提升专家评审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 升级招投标大智慧监管系统,整合招投标备案、开评标管理、招标代理行为记录、专家管理等功能。

  • 推行监管要点格式化、数字化,依托招投标大智慧监管系统持续深化智能监管

06

创新建筑师负责制招投标制度

  • 制定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创新研究建筑师负责制招标评标办法;

  • 分设建筑师团队综合评估法和设计方案综合评估法,通过弹性分值设置赋予招标人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 鼓励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

原文如下: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4〕49号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定位,努力形成有序竞争、权责对等、规范高效、法治保障、协同联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体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快建设高标准建筑市场,助力建筑业创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打破壁垒,公平竞争

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体系,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防止招标人以隐形门槛或者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着力打破各种有形、无形市场壁垒,积极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权责分明,高效监管

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权责,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打击投标人违法行为,约束专家评标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日常监管。健全分类监管体系,运用数字技术为监管工作赋能,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

(三)流程规范,服务便捷

进一步优化招投标交易流程,完善全类型、全专业、全过程的电子招投标方式,不断推广电子招投标应用,提升交易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不同市场主体需求。

(四)联动协同,治理有力

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与工地现场的管理联动,深入推进市场现场跨部门协同配合,提高联动处置和督办效率,形成招投标全过程闭环式管理,提升监管治理能力,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改革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竞争

1.持续推进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大类别实施全过程电子招投标的基础上推进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合并招标、材料设备采购、公路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开发。梳理现有电子招投标应用文本及数据标准,优化分类体系,精简文本内容,提升文本和标准的规范性和便利性。

2.预留份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明确预留比例,要求招标人按照现行规定的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明确预留方式,招标人可以通过整体预留、标段预留、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多种方式实施预留份额。

3.探索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成果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率先应用,初步实现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评标专家共享和招标结果互认。持续探索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项目远程异地评标试点,并将制度创新逐步覆盖到长三角地区。

4.创新建筑师负责制招投标制度。制定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明确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的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报价、合同条款等招标内容。创新研究建筑师负责制招标评标办法,分设建筑师团队综合评估法和设计方案综合评估法,通过弹性分值设置,赋予招标人更大的自主选择权。鼓励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

(二)修订评标规则,维护竞争秩序

1.规范资格预审适用。建立适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正面清单,明确施工总承包与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适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范围。规范资格预审评审,强化评审委员会作用,由评审委员会确定资格预审入围单位。

2.优化投标人筛选设置。取消投标人筛选信用合格分设置促进外省市企业平等参与投标。优化信用分计分办法,将企业外省市工程业绩和处罚信息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对信用信息录入不及时、不真实、恶意刷分等违规行为加大处理力度。

3.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对于施工评标办法,严格否决条款使用,优化合理最低价计算和报价甄别规则;对于勘察、设计、监理等评标办法,突出技术方案竞争,弱化价格竞争;对于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招标,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两阶段竞争的澄清低价法。

(三)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市场行为

1.规范招标人集体决策权使用。启动投标人筛选、大型的施工标段启用资格预审、定标复核澄清等事项由招标人集体决策确定

2.规范招标人代表行为。对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资格要求从严管理。制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记录办法,对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予以记录。

3.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修订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规范,明确评标时长、否决投标流程、评标报告内容等要求。推动在线开展专家评标行为后评估,加大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4.规范投标人行为。健全非正常投标行为管理制度,对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获取招标文件不参与投标等行为强化监管。依托招投标大智慧监管系统,对建筑业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与项目资格要求进行智能比对,比对结果在招投标中予以应用

5.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的事中事后监管,修订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健全对招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机制,提高招标代理不良记录信息透明度。

(四)厘清职责权属,完善监管体系

1.建立分类监管体系。本市建设工程按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装饰装修项目和使用城维资金项目,以及其他进场交易项目分为三大类,实施分类管理。其中,依法必招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装饰装修项目和使用城维资金项目,参照依法必招项目进行监管;其他进场交易项目,电子招投标平台提供交易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

2.明确进场交易范围。厘清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材料、设备进场交易范围。扩大进场交易项目清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将三通一平、管线搬迁等前期工程纳入进场交易项目范围。

(五)推动数字赋能,深化平台整合

1.实现事前信息融合。拓展数字证书应用支持外省市跨区域CA数字证书互认,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升级招投标大智慧监管系统,整合招投标备案、开评标管理、招标代理行为记录、专家管理等功能。

2.强化事中智慧监管。推行远程分散评标,试点现场分散评标,提升专家评审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推行监管要点格式化、数字化,依托招投标大智慧监管系统持续深化智能监管。拓展单个项目围串标甄别分析维度,提升跨项目组团围串标甄别功能

3.推进事后履约管理。推行网上签订招标项目合同及变更合同,在线发布合同、变更合同及结算信息,实现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支付电子化。在重点项目中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探索招投标合同履约管理,实现招投标全过程闭环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市区联动推进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地,明确各项改革任务的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健全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加大对区管项目的日常抽查力度,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招投标改革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推进落实。

(二)加强执法联动力度

强化建筑市场和工地现场协同联动。整合建筑业各环节、各阶段管理信息,建筑市场和工地现场共享市场主体的处罚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建立违法行为协同联动机制,对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建筑业管理部门的,共同研判联合执法;健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将年度风险警示情况定期反馈国资、纪检监察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就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应招未招、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与审计、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联动执法

(三)落实考核评价机制

持续完善工作例会、定期通报、综合考评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改革推进进展,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切实提升市场体验感和获得感。定期组织对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招投标监管行为、招标代理行为等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开展广泛调研,做好改革政策跟踪评估,及时掌握市场反应和企业诉求,适时开展储备政策研究。

(四)丰富培训宣传形式

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级、多形式的宣贯培训工作。通过政策解读、专场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人员、窗口一线工作人员和市场主体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开评标场所、新媒体、协会官网等渠道提升宣传覆盖面和针对性,采用“微视频”“一图读懂”“流程指南”等方式,广泛宣传改革政策,增强政策的易读性和知晓率。及时总结改革成效,梳理形成典型案例示范推广。

来源:招标网电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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