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单位行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国有单位、金融机构。
二、 项目性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5.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6.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资金性质:预算资金、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5.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