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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固诚|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可以安排监督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吗?
2024-04-16 10:24  浏览:7

问: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可以安排监督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吗?

答: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如果采购人对评标过程有疑义,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进行核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追加采购吗?

答: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合同履行中,可以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向成交供应商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公开招标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必须按照采购金额的占比确定吗?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价格不是唯一标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问:通用类货物进行公开招标时,是不是应当选择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答:要根据技术和服务等标准进行判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时,还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吗?

答:需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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