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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4-04-18 12:39  浏览:7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推动相关部门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切实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通知》的出台是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持续走深走实的重要体现,对于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促进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统一大市场建设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从战略高度和全局视野出发,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指明了方向和目标。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充分贯彻党中央关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战略部署,以问题导向推动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对于推动形成规范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市场体系建设已进入深水区,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竞争日益充分,但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分割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些地方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简单依靠企业注册地、税收等因素评价信用,搭建了新壁垒,影响公平竞争,阻碍要素合理有序流动。《通知》充分贯彻党中央关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战略部署,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要求各地不能以信用评价方式变相设立壁垒,立足问题导向推动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有助于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秩序。

《通知》对科学规范信用评价应用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本地区相关部门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不能简单依靠企业注册地等因素做出主观、片面的信用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指标,既要考虑信用信息的全面性,也要考虑指标的权重合理性,使信用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环境。

为破除地区分割壁垒,推动要素和商品服务流动,《通知》明确各地不得以信用评价方式变相设置壁垒,不能以行政区域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主要因素,不能以企业是否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或缴纳本地税费作为加分条件。

《通知》要求各地推动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推动按规定程序废止或修改不合理规定,并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改革创新破除不合理障碍。

《通知》落地见效需要各地区担当作为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形成的区域壁垒,是地方保护隐性变异的表现。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需要各地区提高思想认识,正确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全国一盘棋,畅通大循环,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

考虑到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各地区在落实《通知》过程中,可考虑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信用评价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对信用评价存在明显问题的地区,要开展重点指导,组织力量进行整治。对评价制度障碍较大的地区,要积极推动修改完善。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评价主体设置、评价流程、结果应用等制度建设,防止评价操作程序失范。要规范评价行为,把好结果使用关,防止评价失信。

总之,《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大市场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明确要求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对于深入推进招标投标改革,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各地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快清理各类交易壁垒,招标投标市场能够逐步朝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杨宜勇、助理研究员 魏巍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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