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笔者接连收到几个企业同行网友咨询,化工企业中试、试生产期间的产品到底能否对外销售?依据是什么,有无违法的风险?具体问题列举代表性的2个:
对此笔者在做了建议性解答后,觉得需要对这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问题做一个深度的梳理, 供同行朋友一起讨论与参考。
一、 首先我们来看化工企业中试期间的产品能否对外销售。
目前在国家层面, 还没有相关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或者规范标准发布。涉及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的一些省市属地、团体到是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或者地标、团标等,列举部分如下:
1. TSHXCL 0020-2023 上海市新材料中试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化工 第4部分:无机非金属及其他材料
2. HGT 0371-2023 化工研发中试安全风险管控指南(工信厅科〔2023〕18号发文还在制定中)
3. DB1403T 26-2023 中试基地认定规范
4. TCPCIF XXXX-20XX 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征稿未发布)
5. 安徽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22〕69号
6.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
7.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1〕2号)
8. 兰州新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发〔2023〕15号
9. 南京市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宁应急规〔2020〕4号
10. 衢州市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应急〔2021〕55号
11.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应急危化〔2023〕151号
12. 上海市新材料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经信规范〔2023〕6号
笔者对这些省市、地方标准涉及中试管理规定做了一些深度研究,针对化工企业中试期间的产品能否对外销售问题,摘录列举如下:
1. 参考《兰州新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发〔2023〕15号
第十五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按照相关法规、规范采购、存储;中试项目生产的危化品由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产品销售手续,中试单位向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产品销售去向,加强监管(点对点销售)。涉及监控化学品的,中试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做好审批、备案、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及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情况报备工作。
2. 参考《南京市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宁应急规〔2020〕4号
(十一)中(扩)试项目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属危险化学品的,原则上不得销售,主要应作为产品性能测试、理化性质的研究。
3. 参考《衢州市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衢应急〔2021〕55号
(十二)中(扩)试项目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属危险化学品的,原则上不得销售,主要应作为产品性能测试、理化性质的研究。试验单位应当建立满足可追溯的产品流向登记台账。
各地针对化工企业中试期间的产品能否对外销售问题,要么空白, 要么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所以建议企业只能咨询属地意见为准了。在此我们也呼吁国家以及属地相关部门,能够从实际出发,出台配套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分忧解难,既要监管到位, 也不宜一刀切。
二、我们再看化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产品能否对外销售
1. 先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的复函: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安监管〔2012〕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能否销售其产品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应当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工商部门负责。(笔者注:现为市监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参考应急部的几个回复网友咨询的回复:
根据应急部的回复,建议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问题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年55号-2015年79修订版,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这不就进了死胡同了?
3. 我们再参考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部2022年52号文)
9.3.9 试生产时间
(4)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企业工业化试验、试生产期间购买、销售危险化学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这句话就是明确表明,企业工业化试验、试生产期间销售危险化学品的,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相关文件、规范条件或程序可参考执行。
难道就走不下去了?看官稍安勿躁, 我们再寻觅其他看看!
4. 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2022年12月21日对这一问题的回复:
5.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 440 号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列入和未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危险化学品情形。
1).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危险化学品试生产期间销售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质监总局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市监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五条要求:企业可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决定或者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2). 具体的发证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等,就需要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6个大类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限于篇幅, 无法全部介绍, 有兴趣的读者可自行对标领会。
回头再看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2022年12月21日的答复,企业生产列入许可范围的危化品产品应当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
结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企业具备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即可申请办理,申请时不需要提交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作为取证前置条件。企业完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市监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五条要求,试生产期间的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合法合规销售。
6. 最后一个难题, 根据《危化品目录2015版》,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有2828类,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里面的的危化品只有几百种, 对于未列入的危化品,企业试生产期间能不能销售呢?目前真的找不到明确的具体说法,这里笔者只能建议咨询当地监管部门意见为准了。
三、写在最后
对于化工企业中试、试生产期间的产品到底能否对外销售的这个困扰企业多年都没解决问题, 相信经过笔者梳理, 读者应该能有所收获。但也有遗憾, 存在着目前法规空白无法解决的难题。
真心希望政府各个监管职能部门如《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部2022年52号文)所说的,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企业工业化试验、试生产期间购买、销售危险化学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填补该法律空白。让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以上, 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