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排放的相关条款
近日,江西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成功查处一起企业通过稀释排放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2024年2月17日,铅山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铅山县某企业有稀释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接报后,铅山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旁边的消防水池西北角架了一个临时梯,临时梯下面的消防池内放了个水泵,为了查明该水泵用处,执法人员对江西亮华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周边进行了进一步排查,排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对面的危险废物间安装了视频监控,通过调取该视频监控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技术副总张某分别在2024年2月12月和2月14日利用消防水带将污水处理站旁消防水池的水抽至污水总排口前端的排水池,存在涉嫌稀释排放污水行为。
张某利用消防水带将污水处理站旁消防水池的水抽至污水总排口前端的排水池稀释排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铅山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1日决定对江西亮华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稀释排放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张某作为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铅山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日下达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江西亮华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稀释排放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45万元,并于2024年4月3日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笔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原第七十五条现为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来源:上饶生态环境局、环保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