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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这17种情形认定为招标人与投标人围标串标!
2024-04-23 11:53  浏览:13

12月16日,汕尾市住建局公开征求《汕尾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意见。
17种情形认定为招标人与投标人围标串标!
第四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在同一个单位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发现由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
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在同一个单位的;
(四)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五)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六)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第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六)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围标串标情形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
第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本办法第七条之(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而不予指出继续进行评标的;
(二)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三)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倾向性引导进行评标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处罚
第五条 招标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代理资格,重新选择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九条 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其从汕尾区域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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