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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云南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04-27 06:19  浏览:9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推进云南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258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台账和我省《关于进一步构建劳动关系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增强协商主体代表性、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决定,制定《关于推进云南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推进云南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6年8月25日

附件:

关于推进云南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方案

自《劳动合同法》、《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其中规模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已单独建立了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多数州市积极开展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促进企业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台账和我省《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增强协商主体代表性、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16年至2018年年底

二、目标任务

(一)不断扩大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行面,细化协商内容,完善协商机制。2016年至2018年期间,已建工会组织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每年动态保持在80%以上。

(二)大力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乡镇(街道)、特色产业园区内建筑、物流、餐饮、制造、生产加工等相对集中的行业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保持2014年以来选树典型的基础上,实现每个州(市)每年新增1-2个典型。力争到2018年底,全省每个县(市、区)都有一个以上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先进典型。

(三)有序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到2018年底,实现在全省重点打造的“10+50”产业园区全部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协商的主体、协商的程序的合法规范和协议内容的合法、详实具体。

(二)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立足于解决职工最关心的突出问题,确保协商内容量化细化,逐步由权益保障向利益共享拓展。

(三)坚持凝聚共识的原则。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形成正确舆论导向,通过宣传引导推动形成以集体协商方式满足职工合理利益诉求、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普遍共识。

四、工作方法及措施

(一)联合调研摸底。各州(市)、县(市、区)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成调研组于本方案下发后集中一个半月时间对本辖区内的协商主体的建设情况,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内企业户数、类型、企业生产规模、从业人数、职工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地区、行业、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情况进行摸底调研,建立台账,并进行集中研究。

(二)促进协商主体建设。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尚未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组织的,由上一级工会代行职能进行协商。推进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和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在非公企业、小企业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加强培育具备代表性的企业代表组织;由企联、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推选企业方协商代表参加区域性、行业性协商。无企业代表组织的,由区域、行业内企业经营者以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并经过公示告知的方式产生协商代表。

(三)开展集中要约活动。2016年9月、2017年和2018年3月,由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牵头开展集中要约活动。按照本地实施方案推进目标,以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园区、行业为重点,由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发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示函》,营造协商氛围,加强沟通交流,协调好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商双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开展区域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另一方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在收到要约2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四)加强协商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本地区、行业、工种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调查发布机制,为协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会同工会组织、工商联、企联与区域性行业性协商双方主体就做好协商工作进行指导。要紧密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区域内规模较小、用工人数较少、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建立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对于同一区域内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应积极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以协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基数、工资增减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工时工价标准、工资支付办法等内容为重点,具体到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分类协商确定标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办法等内容为重点,实现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劳动条件等底线标准与区域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加强集体协商业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会同工会组织、工商联、企联共同拟定年度集体协商培训计划,联合开展培训,通过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层次、丰富培训内容,引导协商双方增强协商意识,提升协商的质量和实效。各级总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切实提高基层工会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中表达职工诉求、维护职工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工商联、企联要注重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引导,在企业经营者中大力宣传集体协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重要意义,强化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协商理念,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以职工为本、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思想,保障实现职工体面劳动。

(六)规范备案公布流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督促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在合同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备案通知书,并附纳入范围的企业名单;对需要修改的,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告知协商双方重新协商或者修改完善。协商双方在收到审核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印送纳入覆盖范围的企业,企业应当将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七)做好典型培育和选树。每年在每个州市选树1-2个以上新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典型,做到协商程序规范、内容合法且富有实效、对行业劳动定额进行了明确规定,职工对合同文本知晓率和满意度高,职工能切实通过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获得利益。对选树典型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加强宣传报道。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将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人社部门要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服务保障作用,做好工资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工作,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合同报备及时性及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的沟通协调。加强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工会依法开展要约、规范协商程序、深化协商内容,提高职工满意度,积极开展探索创新。在协商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和引导职工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有序参与集体协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应着力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组织企业经营者学习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政策法规,提高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认知度,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认真履行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担负的各项职能,同工会组织和人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制定细化方案。各州(市)结合调研情况和本方案,制定州市推进工作方案,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大意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企业和职工协商共赢的先进典型。做好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舆论引导,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支持工资集体协商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监督检查。每年四季度,集中开展督查工作。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分成四个工作组分片区结合集体合同攻坚计划以及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任务考核内容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集中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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