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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餐饮公司劳动关系纠纷调解案
2024-04-29 09:04  浏览:7

【案情介绍】

2023年初,张某应聘到某餐饮公司工作,与餐饮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快到期时,张某提出不再续签,餐饮公司人事部表示同意。一个月后,张某来办手续,被要求先交1200元培养费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认为自己既没有经过餐饮公司培训,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餐饮公司收取培训费是不合理的,为此与餐饮公司产生了纠纷,找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通过接触当事人、查阅餐饮公司人事档案,了解到如下内容:餐饮公司之所以收取张某的培训费是基于该餐饮公司的规定,而这一规定是在该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九个月时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求过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纯属餐饮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且规定内容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悖,对张某没有约束力。

【调解结果】

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调解员将张某与餐饮公司负责人约到某街道调委会办公室,调解员耐心向餐饮公司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说服其纠正错误做法,无条件为张某办理了辞职手续。

【案例点评】

一、广收信息,精准施策

调解劳动争议纠纷,要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做好思想工作,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要了解调解对象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情况,结合具体实际,才能有的放矢。调解员应该在纠纷调解前对当事人有大致了解,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信息,掌握一手材料,全面了解纠纷,精准施策。

二、制度公示,及时告知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在制定和运用规章制度时,应当把握好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告知劳动者,且不能程序颠倒。

三、申明利害,以理服人

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关键点在于维护好双方的权益,为双方争取应有的利益。调解就是在平衡一种利益关系,找到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一种利益安排。所以调解员对争议的当事人最好不要讲大道理,不要故弄玄虚,而是要讲实在话。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该紧紧围绕双方的利益需求来论述。如劳动者一方往往对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比较敏感,希望问题尽快处理;而用人企业占据主动地位,则不愿轻易满足劳动者的诉求,更多倾向于用尽法律程序;同时企业担心示范效应会给企业今后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偏向于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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