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日益扩大
一批中国企业凭借质优价美的产品
逐渐享誉国外
然而,不法分子也从中发现了可乘之机
开始制假售假获取“不义之财”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假冒知名国产品牌手机的案件。
案情回放
2018年1月起,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另外10名被告人,在无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订单,组织多家公司生产假冒深圳某公司旗下的“itel”“TECNO”品牌手机。
其中,被告人吴某甲主要负责整体经营;被告人杨某某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接洽及收付货款;被告人刘某、吕某某主要负责跟单、联络工厂;被告人蒋某主要负责对接手机系统软件;被告人李某某主要负责对接产品外观设计图;被告人冷某某、洪某某主要负责壳料模具的制图开发及质量检测;被告人吴某乙、韩某某主要负责仓管和收发料;被告人黄某某主要负责财务对账。
经审计,至案发,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蒋某、李某某、冷某某、黄某某、韩某某、吴某乙对外销售“itel”“TECNO”品牌手机的出货金额近1亿元,被告人洪某某、刘某对外销售“itel”“TECNO”品牌手机的出货金额约7000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对外销售“itel”“TECNO”品牌手机的出货金额约5000万元。
人民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蒋某、黄某某、韩某某、吴某乙、吕某某、李某某、刘某、冷某某、洪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各自所具有的法定从轻、从宽及酌情从轻情节,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1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主板、手机面壳、镜片、广告膜、贴标等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各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新机遇下,“itel”“TECNO”等国产品牌手机已进入全球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成为非洲等地家喻户晓的“手机之王”。但随着该品牌手机的全球知名度及影响力的飙升,不法分子生产制造假冒品牌手机进行牟利的行为,对手机市场交易环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对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认定
相较于假冒一种注册商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予以了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故在审理中对于假冒的商标种数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各名被告人生产的假冒“itel”“TECNO”品牌虽均归属于深圳某公司旗下,但“itel”“TECN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非同一个主体,且上述商标并非共同使用在同一件商品上,假冒行为所指向的亦非同一个商品来源,故本案应当认定各被告人构成假冒两种以上商标。
二、对于犯罪团伙中各同案犯的量刑应当注重平衡
本案中,各名被告人形成分工明确的有组织、有体系的犯罪团伙,非法经营数额以亿元计,在审理过程中应精准定性各名被告人所涉犯罪行为的性质,再结合各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及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进而进行区分量刑、依法判决,有力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保证量刑的公正合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图片源自网络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选购手机时需提高警觉,一般而言,假冒手机因制造工艺受限或因控制成本偷工减料,可能会导致机身较厚、重量较轻、屏幕质量较差、分辨率较低、外壳较为粗糙、按键触感不适,且假冒手机往往并非通过正规的官方授权店铺进行销售,售价亦远低于正品价格。另外,消费者也需端正消费观念,切勿贪小失大,拒绝假冒产品,不给制假售假提供生存空间。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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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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