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投资2825万元,占股25%,同时约定,在一定情形下,投资公司有权要求研究院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后因目标公司一直未分红且未完成上市,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投资公司要求研究院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经过两年多的谈判,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投资公司于2023年8月向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员接手后,积极斡旋,促成达成调解协议,研究院同意支付股权回购款4952万元以及律师费,投资公司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份调解协议的效力,明确一方当事人如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据了解,镇江两级法院与镇江市总商会合作成立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在润州法院常设调解工作站,开展商会商事调解。工作站成立至今,先后为镇江2700家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调解、咨询和培训服务,调解成功涉企纠纷680余件。(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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