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磁悬浮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4年3月22日
支持磁悬浮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
磁悬浮产业是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新兴产业,也是我省重点培育的未来产业,对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做大做强我省磁悬浮产业,促进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创新能力
1.支持原创技术开发。把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围绕动力装备、船舶海工装备、航空航天、医疗装备等领域,鼓励多学科联合攻关。将符合条件的磁悬浮原创技术开发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围,推动形成一批前沿性创新成果。符合条件的磁悬浮项目,支持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在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积极支持磁悬浮龙头企业申报高质量发展专项,积极推荐磁悬浮任务攻关列入工信部专项支持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省内磁悬浮产业相关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与中科院、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合作,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加快提升成果转换和产业化水平。支持磁悬浮创新产品纳入国家级、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目录。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指导支持,推进磁悬浮节能技术在高耗能装备的研究创新和产业化应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设研发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加大对磁悬浮技术研发投入,打造一批高水平高能级的研发平台。加强对上沟通汇报,积极争取磁悬浮相关领域方向纳入国家级重大创新任务总体布局。以需求和应用为导向,鼓励磁悬浮龙头企业牵头开展磁悬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符合相关标准和程序的纳入科技示范工程支持范围。支持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单位创建创新创业共同体,打造良好的磁悬浮创新创业生态。推动磁悬浮龙头企业创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政策实施期内新升级的国家级相关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按规定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集群发展
4.打造领先产业集群。支持“链主”企业、头部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联动,加快培育壮大磁悬浮产业集群,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列入“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围绕高铁动车、节能装备等特色产品或资源优势,以技术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整合周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物流服务等资源,规划以潍坊为核心发展区,济南、青岛、淄博等地市联动发展格局,努力打造潍坊“中国磁浮之都”特色品牌。统筹现有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对新建成的省级以上先进制造业集群给予适当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做大做强优质企业。培育一批竞争优势强、发展潜力大、柔性制造能力突出企业,做强一批特色优势中小企业,培育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和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逐步培育成长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给予综合政策支持。(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企业上市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积极整合资源,加快上市融资进程,对符合条件的IPO企业,按照申请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做优做强产业配套。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配套产业园区,通过内培外引培育壮大磁悬浮上下游企业,提升稀土永磁材料、铸造、电控、机械制造等产品配套能力,拓展产品应用领域,健全产业发展链条。健全集群服务设施,坚持质量优先原则,积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磁悬浮产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人才、技术向平台聚集,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智能化水平,服务带动集群产业做大做强。对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8.支持标准化机构建设。支持“全国磁悬浮动力技术基础与应用标准化工作组”开展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磁悬浮产业标准化发展水平;工作组通过国家评审升级为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给予最高一次性40万元奖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标准研制。加快建立健全磁悬浮共性技术标准体系,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磁悬浮共性技术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动行业和领域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对主导制定高水平的磁悬浮共性技术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奖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推广力度
10.实施应用奖补。鼓励小微企业或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等高成长企业,利用“创新服务券”购买磁悬浮首台(套)装备产品,兑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额的30%,服务券额度最高10万元。对应用磁悬浮装备实现的节电量,折算成能耗指标,全部留在地市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试点应用。以磁悬浮领域在研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为抓手,支持省内相关骨干单位加大研发力度,推动其尽快产生重大成果,对标志性的、具有影响力的成果通过“山东好成果”“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等给予宣传发布,支持其示范和推广应用。围绕钢铁、石化、电解铝、焦化、轮胎、化肥、氯碱、水泥、造纸、污水处理、化工等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需求,在全省开展推广应用试点工作,以点带面,稳妥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技术改造。充分利用省技改专项贷贴息、技术改造设备补贴和股权投资政策,围绕企业技改设备购置、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等高质量发展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应用磁悬浮鼓风机、真空泵、空压机、制冷机等创新产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3.组织供需对接。深入开展磁悬浮产业链“融链固链”行动,组织企业参加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支持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展会、论坛等多种形式的产业链对接活动,推动形成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产业链供应链生态,进一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加强要素保障
14.强化项目引领带动。积极支持投资额度大、技术水平高、符合条件要求的磁悬浮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等省级重点项目库,并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在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方面依规予以统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瞄准磁悬浮等产业变革领域,优化抵质押担保模式,综合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服务,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支持力度。引导保险机构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扩大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产品综合保险、保证保险等应用场景,推动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支持磁悬浮企业。(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发挥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磁悬浮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建设、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对符合支持方向、条件具备的磁悬浮产业优质项目,积极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人才保障支撑。把磁悬浮产业领域人才纳入《山东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计划》,加大对国内外磁悬浮产业创新人才、国家级“高精尖缺”创新型人才引进力度。培育行业领军人才,支持磁悬浮产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级人才计划。支持相关单位建设博士后科研平台,集聚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壮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鼓励高等学校与磁悬浮相关企业联合,开展基于学历提升的继续教育和以高级技术人才研修为主的非学历培训。鼓励高校主动对接磁悬浮产业发展需求,布局增设新兴专业;深化产教融合,支持高校与磁悬浮企业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和学科专业,联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磁悬浮产业发展提供后备力量。(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培养企业家队伍。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高层交流学习,重点针对行业政策和发展形势开展培训,学习交流产品研发设计、市场营销、品牌打造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理念,培养一批优秀的企业家队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