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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生产氯霉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05-08 14:39  浏览:510

一、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威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生产氯霉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9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威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生产氯霉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32.00元、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检验,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蜂蜜检验结论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6日购进蜂蜜原料,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生产蜂蜜50瓶,销售价格18.00元/瓶。执法人员对原料进行监督抽样并送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当事人已销售蜂蜜按销售价格计算违法所得432.00元。当事人提供不出采购原料的产品合格证明或原料检验报告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线索移送规定,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2月5日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二、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凉州区某物资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2日,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凉州区某物资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发动机冷却液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凉州区某物资经营部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外包装上标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民勤县某购物中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加价出售商品

2024年2月4日,民勤县市场监管局对民勤县某购物中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4日,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民勤县某购物中心违反明码标价,超过标价收费的行为,要求依法查处。经查:当事人从民勤县某副食商行购进36箱早餐粥后,标价49.00元/箱,但在收银台扫描商品条形码后则显示50.00元/箱,实际售价50.00元/箱,于2023年12月24日,销售了1箱,货值金额:50.00元,其余均未销售,获得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凉州区某火锅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未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及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 1 月 8 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对凉州区某火锅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未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及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67.20元、罚款2367.2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6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凉州区某火锅店促销人员发放的促销卡有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要求我局调查处理。经查:该店的促销卡显示:某火锅,VIP限量抢购,感恩大回馈¥39.9抢以下套餐:五个荤菜●●●●●,五个素菜●●●●●,50瓶啤酒、10个指定锅底,打勾表示已使用,本卡遗失不退,不补办,请妥善保管此卡,此卡仅限外场销售(正面);某火锅,10个指定锅底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啤酒50瓶(每次限喝5瓶)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打勾表示已经使用,使用规则(1、本套餐不包含锅底小料,需配合消费到店另付;2、限3位成人及以上使用,4人5人6人以上均可使用,5人以上送指定锅底;3、每桌限用一套,不可叠加及拼桌使用,不可兑现,不可打包;4、不与其他优惠同时享用,菜品需一次消费完毕,不可拆分享用,不可兑现,不得打包带走;5、如菜品供应不足,商家有权换同等价位菜品;6、本套餐产品为特价抢购产品,购买成功后不设退款;7、每人每天只限用一张卡券,到店使用请先出示优惠卡。上述促销卡共有65张,其中已使用的共有28张(已剪切,一半留存于本店,一半由顾客存留),未使用的共37张。上述促销卡标示的五个荤菜、五个素菜、10个指定锅底及啤酒50瓶均没有明示具体的品种、规格、价款,促销卡上也没有明示具体的履行期限,且标示有“本套餐产品为特价抢购产品,购买成功后不设退款”字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造成了多个违法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择一重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武威市场监管、武威市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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