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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河北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某公司)经授权享有“双美”商标使用权,在全国24个省和直辖市有188家双美豆沙牛乳加盟商。同时,纳某公司许可河北斯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某公司)使用该商标。斯某某公司后注册“市井婆”等商标,在56个城市分布有228家门店。纳某公司通过公证证实,斯某某公司及其加盟店在多地的商品和服务中同时使用了前述两个标识,部分消费者对标识的混淆使用情况进行评论和质疑。斯某某公司还在“市井婆豆沙牛乳”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和公告称“我们品牌正式升级为市井婆豆沙牛乳SINCE 1980’S……”等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斯某某公司门头、店招为“市井婆”,但其内部展品、出售商品杯体、封盖或吸管、包装袋、纸巾等附件混用“双美”“双美”或相关标识,使同一商品出现了两个来源,影响到“双美”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会导致误认为“双美”与“市井婆”出于同一商业来源。门头店招由“双美”变更为“市井婆”,直接利用了“双美”商标所凝聚的商誉。斯某某公司不规范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淡化了“双美”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斯某某公司在店铺公告及《声明》中提及的“升级”,意指豆沙牛乳从“双美”到“市井婆”的升级,前述宣传不全面、不客观,使消费者误解其商品和服务级别高于、优于“双美”商品,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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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斯某某公司、从某饮品店应立即停止混用“双美”商标和“市井婆”系列商标的行为;二、斯某某公司、从某饮品店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斯某某公司赔偿纳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81万元,关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从某饮品店对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纳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斯某某公司、关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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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标许可使用和虚假宣传交织的混淆侵权行为,侵权人在其经营商品和服务上同时使用权利人授权商标及自有注册商标,破坏了权利人商标的识别功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侵权人在宣传中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商标有关联且其商品和服务质量高于、优于授权商标,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准确界定前述侵权行为性质,同时认定获得商标许可并非商标混用免责的抗辩理由,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规范了“借船出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了消费者正确联系商标与商品、服务的权益,对鼓励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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