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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案例】云南曲靖某化工公司:小额债权100%清偿
2024-05-15 10:24  浏览:7

每户债权人债权金额100万元(含)以下部分,将获得100%的清偿;每户债权人债权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将获得该部分债权金额2%的清偿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

债务人已严重资不抵债,出资人权益为负数。

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无偿让渡其所持的全部股权。

前述股权将由重整投资人受让,原股东不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不再承担任何股东义务。

债务人相关权利义务继续由债务人及重整投资人享有或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运营权利、应收账款债权请求权、债务偿付义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义务、劳动关系所涉权利义务等。

二、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60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

按照评估报告结论载明的担保物清算价值确认的债权金额或担保物权清算评估值的金额100%留债计息清偿。

留债计息期间自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至前述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计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当期尚未清偿的留债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季度计息,在每季度末20日支付。

在前述有财产担保债权或担保物权评估值金额清偿完毕前,在机器设备、土地、房产等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继续存续。

除非该类留债清偿的权利人同意,重整投资人及债务人不得将已设立担保的公司股权、不动产和生产设备等进行转让或另行设定其他何形式的担保,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融资,不得分配企业利润。

重整投资人应在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90日内以债务人的名义与留债清偿的债权人或担保物权人签署《债务清偿协议》,并由债务人和该等权利人按照重整计划及《债务清偿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普通债权

(一)每户债权人债权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将获得100%的清偿;

(二)每户债权人债权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将获得该部分债权金额2%的清偿。

(三)普通债权按照以上比例,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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