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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2024-05-15 14:55  浏览:6

再审申请人抚顺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市豪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5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案涉工程进行招投标前,双方就签订416合同,且合同签订后,豪拓公司即进场施工,后豪拓公司中标并签订723合同。可见,双方明招暗定,在中标前,已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416合同、723合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上诉人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黔东南州欣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县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曾德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33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本案所涉《二期一标段合同》《二期二标段合同》系无效合同。
本案所涉工程系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融资建设,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兴源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而非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承建案涉项目,违反了该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本案所涉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案涉项目由欣黔公司回购,镇远县人民政府承诺,欣黔公司到期不能回购则由其回购。因此,即使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案涉项目也应进行招投标。兴源公司称招投标法仅在招投标活动或程序上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本案的法律适用上也并无冲突之处。

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66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施工,必须进行招标。德化县金龙中心城项目包括了总建筑面积71793.34m2的安置房,工程总造价超过2亿元,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项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但金龙公司在未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的情况下,即确定由中扶公司进场开始垫资施工。后金龙公司虽补办了招标手续,中扶公司中标,但双方均确认该招标投标程序仅是为办理相关证件而进行的形式意义上的招投标。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的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效,并无不当。中扶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招投标程序合法,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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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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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芳律师,浙江瀛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办理经办的每个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析;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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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交通事故,金融证券,经济纠纷,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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