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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净水” 严查企业排水许可
2024-05-16 00:30  浏览:4
近日,华士镇综合执法局陆桥中队积极响应并落实"清源净水"专项行动,通过开展排水许可证专项检查,深入推进污水治理工作。

行动中,陆桥中队充分发挥了综合执法的职能作用,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导,通过开展排水许可证排查工作,全面了解陆桥辖区内重点排水企业的排放情况和遵守情况。

检查中,执法队员向17家企业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确保排放达标、合规。通知书中明确指出了每家企业存在的问题,如排水设备不符合标准、超标排放、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等情况。

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华士镇综合执法局也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了广大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适用条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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