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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归集划拨,补税4300万元!
2024-05-16 08:57  浏览:7

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资金归集、划拨,还需要交税么?

当然要。

视同销售

有人疑惑,为何在同一个集团内部进行资金归集和划拨时还需要缴纳税款呢?

这涉及到一种行政管理思维。

不管是老板还是财务人员,都应该清楚地区分几种不同的管理层面。

行政管理包括考核、财务、税务、民商。

从行政角度来看,整个集团需要统一决策,外在形式并不重要。

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制度记账,并有作合并报表。

税务方面是否有合并报表呢?国外可能有合并纳税的规定,但中国目前以法人单位为纳税主体。

从民商法角度来看,资金属于某个法人的私有财产。因此,资金从一个法人账户转移到另一个法人账户时必须有明确的名义。

是货款?赠与?分红?投资?还是借款?

归集和划拨只是管理上的说法。

在法律上必须有明确的性质。

在集团内部,资金归集和划拨最常见的是分红和借款,其中借款比较常见。通常账户一般都挂往来。

即使是借款,如果无偿归集或划拨,也需要缴纳税款吗?

是的。

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业务,即不符合市场定价的情况,导致少交税的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使是无息借款,也要按照有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然而,《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然而,根据财税〔2019〕20号规定,企业集团内部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后来被延长,并执行至2027年底。

税务局认为,喵公司、喵大公司、喵二公司构成一个企业集团,因此它们之间的资金往来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汪公司与喵公司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因此无论是汪公司向喵公司归集资金还是喵公司向汪公司划拨资金,都应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需要按照6%的标准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人可能会疑惑,如果不在同一个集团内,汪公司为何会向喵公司归集资金呢?

企业集团

你提到的企业集团是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的,而税务局对“企业集团”的认定则是从监管角度来看的。

目前,税法并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企业集团,而是参照市监系统对“企业集团”的规定来认定。

在2018年之前,工商会对企业集团进行核准登记,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然而,2018年取消了核准登记,改为注册制度。2023年,市监总局发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明确指出:“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集团不仅可以包括子公司,还可以包括参股公司。

根据《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只要有三家子公司,公司名称前就可以加上“集团”字样,从而成为企业集团。根据《实施办法》第18条,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及成员单位信息。

因此,从税务的角度来看,你需要出示企业集团登记证,或者公司名称中带有“集团”字样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才能被认定为企业集团。

否则,将不被视为企业集团。

在本案例中,虽然汪公司在内部管理层面上与喵公司属于一个集团,但从工商和税务的角度来看,不属于喵公司集团。

因此,喵公司与汪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无法免除增值税。

至于企业所得税,即使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也没有免税规定。在企业之间存在税负差异且未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的情况下,需要将其视同销售计算利息收入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导致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最终,在税务局的指导下,喵公司共补缴税款3872万元,汪公司共补缴税款485万元,合计超过4300万元。

穿透风险

集团内资金池的税务问题时有发生,相关案例时常浮出水面。

《中国税务报》已经多次报道相关案例。

记得2021年也有过类似报道。

关于资金池管理的重要性,除了遵守税务法规外,还需关注民商法方面的风险。

对内部资金流动必须保持清晰的账务记录,并签订明确的合同。

你知道吗,法人人格否认的关键点是什么?

就是人格混同。

那么,人格混同的核心是什么呢?

财务混同。

财务如何混同呢?

就是账务、财务、资金、资产混在一起。

如果集团内部成员被揭穿,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2018年,广东法院在案号为(2018)粤民申13100号的一起案件中审理了一家地产集团的案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进行了归集管理,法院认定两家公司的财务混同,否定了它们的法人人格。地产集团中几乎所有公司都涉及资金池管理,因此需要高度关注相关风险控制。

2020年,上海法院在案号为沪03破9号的案件中审理了一起集团内部资金归集和往来的案件,法院指出“各被申请人企业之间存在大额往来款余额,并存在大额互保行为,超出了正常关联交易范围,认定各被申请人企业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最终击穿法人人格,对这十一家公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

风险与收益并存,这是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集中,既是效率集中。

也是风险集中。

务必做好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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