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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将制造厂商的能力,设置要的求过高,这个萝卜“圈的”也太明显了...
2024-05-16 10:38  浏览:8


不得设置购买招标文件前置条件、经营年限相关要求——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8号

基本经过:

采购人D就“D大学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6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同日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9月12日,财政部收到采购人D的举报材料。采购人D反映本次政府采购存在3个问题:1.招标文件关于“交换机生产厂商通过CMMI4级(或以上)国内认证且时间不少于3年”的评分设置不合理。2.略。3.略。

经查,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潜在供应商须在采购人D大学采购信息网‘供应商入口’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本项目”。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制造厂商能力”要求,“交换机生产厂家在国内具有成熟的软件开发能力,通过CMMI4级(或以上)认证以保障投标产品代码质量与稳定性,要求为国内认证(由国内CMMI认证组织或企业颁发),且获得时间不少于3年,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投标专用授权章的得100分,无不得分”,权重为“5%”。

 

处理结果

关于采购人D反映的问题1,招标文件要求“交换机生产厂商通过CMMI4级(或以上)国内认证且时间不少于3年”的评分设置要求过高,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不符。

财政部调查中还发现:一是要求潜在供应商须在采购人D大学采购信息网供应商库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且要求供应商办理入库注册必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其他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限期改正;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采购人D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招采培胡老师分析点评

1.财政部门在本案中未列明“交换机生产厂商通过CMMI4级(或以上)国内认证且时间不少于3年”违反的政策名称和具体内容,但从其处理结果,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观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不得设置证书取得时间、企业经营时间等时间长短类似要求。

2.招标文件中“潜在供应商须在采购人D大学采购信息网‘供应商入口’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本项目”的规定,属于设置了获取招标文件的前置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立法者认为,应当大幅降低甚至取消公众/潜在供应商知晓招标文件内容的门槛,只有在在看到招标文件,才能衡量自身能否参与采购活动,获取招标文件也是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平等竞争权的基础和前提。

采购人认为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多,想要限制参加投标的单位数量的,应该合法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而不是设置招标文件获取条件。

3.本案采购人作为举报人,举报的对象招标文件编制主体,即自己举报自己。虽然法律并未没有禁止自我举报的行为,但肉丝感觉采购人涉嫌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现实中监管部门会将本情况抄告采购人的同级纪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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