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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在北京某公司负责采编、推荐出版等工作,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奖金提成。后该公司停业,双方于 2020 年 11 月 30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赵某提成工资,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 2020 年 10 月的提成工资。
公司主张不应支付提成,称提成是根据完成业绩情况发放,如果没有为客户完成相应的发表或出版业务,公司需要为客户退款,已经发放的提成需要退回。因客户存在退款费用,故公司从赵某的待付提成中扣除了2020年10月的提成工资。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客户退款后提成是否要返还,应当看是否满足双方约定或有效适用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提成退还条件。
本案中,针对客户退款后需要返还提成款的情况,赵某和公司并未有过约定或执行,且公司停业以后,客户服务因公司停业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完成,在没有证据显示退款原因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已尽责提供了部分劳动情况下,应视为提成款支付条件成就,相应款项不应克扣或退还。
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关于离职后退款不发放或者退还提成的诉求,如果双方并未约定过提成退还条件,且相应退款事由原因并不在于劳动者的话,则公司要求劳动者退还提成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尽了劳动义务,应当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赵某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提成属于工资范畴,受法律保护,赵某已经付出了大量劳动、时间及费用,获取与其付出相应的劳动报酬,合法合规。用人单位以客户退款为由不予发放提成,客户退款系用人单位经营问题所致,与劳动者无关。用人单位擅自扣除提成,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内容相冲突,限制了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法院在此提示广大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合法、严谨、人性化的提成制度和管理制度,既能便于公司管理,又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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